四川侦破一起股票内幕交易案 办案过程如电影大片
我省公安机关侦破全国第一起重组并购中间人股票内幕交易案
深度
翻红变绿的K线图、巧妙的信息传递,技术监听、侦查反制……这些反复被香港影片演绎的内幕交易桥段,没想到有一天真的出现在现实中。
5月19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办公室里,回忆此案,民警何一川长舒一口气,尽管接手案件已是一年半前,但当时办案的场景仍历历在目,“像放电影一样”。
2014年底,何一川和队友飞赴北京,在中国证监会二楼会议室,证监会稽查总队工作人员递给他们15本资料,足足一皮箱。现场,一同见证资料交接的还有公安部相关部门领导。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一般只接手“央批、部批、省批”重大案件。作为经侦总队一名资深侦查员,何一川办过的案子涉案金额都是以亿为单位,最多上百亿元,“但这起案件涉案金额仅数百万元,为何劳师动众到北京跑一趟?”
交接的间隙,同事瞄了一眼案件签批件上的文字,赫然发现有主管金融的国务院领导亲笔签字。从签批件上,何一川了解到这是全国第一起重组并购中间人涉嫌股票内幕交易的重大案件。
第一次接手这样的案子,该如何着手?如何斩断内幕交易的黑手?回蓉的飞机上,何一川和同事压力重重。
悬疑一:
上市公司突然冒出个大股东?异常情况触发大数据系统报警
2014年4月,山东某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组申请,6月该公司宣布重组消息并停牌,9月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并复牌后,股价连续13个交易日涨停。
但在此过程中,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大数据筛查系统发出了预警:成都人周某在内幕敏感期内大量收购该公司股票,一举成为公司第六大股东,并因此获利4000余万元。但大数据显示,在这次交易前,周某从未有过股票交易经历。
对此“异常情况”,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立即赶到成都展开调查。周某表示,“消息”是好友张某告诉自己的。证监会工作人员通知张某见面了解情况,但张某以母亲病危为由拒绝了对方要求。
进一步调查,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发现,在公司重组过程中,张某曾经以中间人身份为重组双方牵线搭桥。调取张某的股票交易记录,中国证监会还发现张某亦有频繁买卖该股票的记录。
种种迹象表明,张某有涉嫌犯罪的可能,但难点在于,我国目前已有的内幕交易案中,打击对象多为公司高管之类的内幕交易人,像张某这样以“重组中间人”身份进入警方视野的,还是首次。“高管毕竟数量有限,发布‘小道消息’的更多是这些中间人。不把这些内幕中间人纳入打击对象,股票市场就很难规范。”何一川说,基于这样的原因,案件引起了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甚至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悬疑二:
“中间人”是否为“内幕知情人”?权威部门认定破解身份难题
张某的身份很快被警方查明,他原是成都体育学院教师,上世纪90年代下海从事证券业务并参与上市公司并购业务,“像‘串串’一样撮合‘卖壳’和‘买壳’公司,然后收取佣金”。“串串”撮合公司重组,其行为本身并不犯法,但利用手中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就违法。
何一川介绍,“串串”从不同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手上获知企业上市要“买壳”“卖壳”的意愿,从中牵线搭桥。但按照行业规矩,“串串”在信息传递中,保荐代表人透露给他们的只有公司市值、股价等基础信息,不会透露公司的名字。一旦“卖壳”和“买壳”的保荐代表人碰上头后,中间人就自动退出。
为调查取证,警方封存了双方企业保荐代表人的电脑,但扫描后,警方并未在双方与张某的往来邮件中发现山东这家上市公司名字。而且进一步调查中,令警方纳闷的是,在股票停牌前,张某已将股票全部抛出,为此还亏了两万余元。
更为棘手的是,当时,检察院对张某“内幕知情人”的身份并不认同。
“由于是全国第一例,没有现成判例,检察院对张某泄露的信息是否会对公司重组造成重大利好的认定非常审慎,最后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专门将此情形提请中国证监会作出认定。”何一川介绍,2015年2月,中国证监会做出张某属于内幕敏感人,并在内幕敏感期购买了股票的认定。
基于该认定,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拘传周某到案接受询问;对张某及10个关联账户上600万元资金进行冻结,对周某3个账户上2000余万元资金进行冻结。
2015年3月,经省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正式对张某执行逮捕。
悬疑三:
嫌疑人如何掌握内幕信息?找人通过技术分析锁定目标
张某熟悉证券市场法规,刚开始,他拒不承认自己为内幕知情人,并表示“自己买卖这只股票是长期关注的原因”。民警清楚,不找到铁的证据,很难攻破其心理防线。
通过张某的银行汇款记录,民警发现有两笔可疑款项汇往了乐山。通过查询两名收款人信息,民警发现这两人的股票账户也大量买进了山东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分别获利93万元与104万元。
为了弄清两人与张某的关系,民警赶往乐山。
原来这两人都是乐山长期炒股的散户,有闲钱但缺乏炒股经验。两人在乐山一次股票讲座上认识了当时从成都来的授课老师张某。2014年5月张某与他们约定,代管他们的账户,赚了钱平分,亏了钱算张某的,此前查到的可疑资金就是张某打来的诚意金。双方搭成协议的时间节点,正是山东上市公司宣布重组停牌前夕。
在张某家中,民警发现了一张100万元的打款凭证,凭证的名字为商某。民警循线找到商某发现,张某为逃避打击,专门构建了一个走账通道——张某利用商某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将获利的资金从乐山直接转到商某的银行卡,再转账至商某家人名下,张某最后分次提现。
大量证据面前,张某最终承认自己的确在双方信息传递中“多留了一个心眼”。正是这个“心眼”,让他走上了犯罪道路。
原来,张某掌握了的“卖壳”公司的总市值、总股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市交易所等重要指标信息,然后他将这些指标信息发给一个熟悉电脑的朋友,朋友通过筛选、比对,最终确定了这家公司,然后通过各种方式疯狂购入。
张某作为内幕知情人在信息尚未公开及内幕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内幕交易罪,目前该案已经宣判,张某已依法获刑。
但让何一川遗憾的是,由于周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人”,尚不在打击范围之内而至今逍遥法外。何一川建议,相关法律应该尽快完善,堵住这些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