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控告人:
肖时英,女,汉族,1962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王家坝社区。
《居民身份证》编号:511023196205250162
联系方式:手机13547764087
联名控告人:
蒋文族,男,汉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龙台镇石壁村4组,系肖时英之夫。
《居民身份证》编号:51102319590318257X
联系方式:手机15723167279
被告人:
唐成学,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安岳中学教师,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桂花井巷32号1幢1单元702号。
《居民身份证》编号:511023197110250076
被告人:
蔡颐,男,汉族,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中医院主治医生。
被告人:
周泽,男,汉族,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中医院放射科医生。
被告人:
罗仁杰,男,汉族,系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科长。
控告请求:
1、依法查清核实联名控告人肖时英在安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病历真伪。对伪造病历的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2、依法由上列被告人(均存在因果连带关系)给予联名控告人肖时英因上列被告人的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给予赔偿。
控告事实:
1、2011年7月16日,受害人肖丽(系联名控告人肖时英、蒋文族侄女)被被告人唐成学以帮同学找书为幌子,将肖丽从安岳县安中校骗到安岳县城南门桥。然后又将肖丽骗入其住宅内(安岳县城内桂花巷32号1幢1单元702号)将防盗门反锁后将肖丽全身进行抚摩、侮辱;并企图强奸。肖丽极力反抗后才得以脱险。然后,跑回安中校,再三考虑肖丽即给她在外地打工的母亲陈海燕拨手机陈述了上列事实。
2、2011年7月17日,肖丽的母亲陈海燕给肖丽在家的父亲肖时贵拨手机转告了肖丽被害的事实。肖时贵惊悉肖丽被害的事实后。当天晚上9点左右在安岳县建设路大千世界茶楼找到被告人唐成学理论,唐成学幌称:“我当时酒喝醉啦!”肖时贵责成唐成学当面道歉,写出保证书,唐成学予以拒绝。
3、2011年7月18日,唐成学拨手机约肖时贵到安岳县沱街“吉祥茶楼”会面,肖时贵前往该茶楼后,唐成学请求肖时贵不要报警,愿意给肖丽6000元钱(陆仟元)作为精神抚慰金。当时没有说妥,确定晚上再和肖丽的其他亲戚一道协商。
4、2011年7月18日晚上,在安岳县岳阳镇沱街“吉祥茶楼”三楼最里面靠岳阳河的一个包间内有唐成学、蒋文族、刘勇(肖时英之子)、肖时贵(肖时英之弟、肖丽之父)、陈海燕(受害人肖丽之母)及肖丽的两个同学进行协商解决。受害人母亲喊唐成学写保证书,其拒绝写保证书。此时,蒋文族因事外出。继后,双方发生争执,唐成学则猛击肖时英一拳头将肖时英打翻在地,当场休克,唐成学见状即拨打120。肖时英即被送到安岳县中医院由当晚值班医生实施抢救。肖时英苏醒后进行拍摄DR片。从当晚所拍的DR片证实肖时英的左肩肩胛骨和左锁骨有严重的骨折。该DR片原件现保存于联名控告人处,以资备查。
5、2011年7月19日,唐成学(早上知道了控告人肖时英全身多处骨折)和安岳县中医院上列被告人等串通后,再次照DR片?从再次拍摄的DR片来看,肖时英的左肩公然演变成没有任何骨折?!从两次照的DR片评判,安岳县中医院的主治医生蔡颐和放射科医生周泽故意作假,有意隐瞒真实病情,故意伪造DR片病历和报告单,导致本不复杂的民事纠纷,而且现在造成严重的医疗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基于控告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被告人唐成学仅仅交纳了四千余元初次住院治疗费后就拒绝给付住院治疗费而导致没有钱继续住院就医,现造成控告人肖时英,四肢变形,关节变形,经络痿缩,生活不能自理和多种后遗症。
6、2011年7月18日晚上10:40分入院至2011年8月3日一共16天,住院的治疗中,安岳县中医院的主治医生蔡颐没有尽到一个医生的职责,明知控告人肖时英左肩肩胛骨和左锁骨骨折。而且胸骨有骨折和胸腔内有大量的瘀血,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方案,控告人肖时英疼痛难忍时,每天给打二次曲马多(晚期癌症的止痛药,而且晚期癌症病人二十四小时只能用一次),控告人再三请求主治医生蔡颐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案和用一些行之有效的药,主治医生蔡颐总是说:“肖时英没有任何病,你叫我采用什么治疗方案和用什么行之有效的药?”肖时英由于有严重的左肩肩胛骨和左锁骨骨折,安岳县中医院的主治医生蔡颐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治疗方案和行之有效的药物,所以在入院的第三天早上5点钟,再次严重性休克。然后,经抢救,送进监护室一天才脱离生命危险。脱离生命危险后,每天就随便开一点药应付而已。2011年8月3日后被告人唐成学拒付医院的一切费用,基于受害人肖时英夫妇亲友借款支付住院巨额费用无果后,才被迫主动出院,唐成学仅仅支付肖时英住院费治疗费4000余元。出院时,主治医生蔡颐才在出院证明上写到左桡骨小头陈旧性骨折。出院后,肖时英在家里自购药物治疗一个月后,在控告人的丈夫蒋文族的精心护理和药物的治疗下,控告人肖时英勉强可以走上几步路了。三个月后,肖时英的丈夫蒋文族于2011年11月4日,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中医院,复印病历,才发现病历中明明记载左锁骨折。但是在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8月3日的医疗活动中并没有告诉控告人肖时英和亲属,肖时英左肩有严重性骨折,蒋文族觉得其中必有猫腻!?就举报到安岳县卫生局,卫生局的领导叫蒋文族去找安岳县中医院协商。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起动了医学鉴定,于2012年1月10日,在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做医学鉴定,控告人肖时英在鉴定时提供病历6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6份;在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19日,两天照的DR片5张;于2012年1月5日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医院的X-DR片一张,该医院X-DR检查报告单中诊断意见载明:“左锁骨外段陈旧性骨折”。共计6张片以及从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19日出的报告单和病历中,并没记载肖时英左肩肩胛骨和左锁骨及胸骨骨折。同时控告人肖时英并没有提供CT片1张。在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的CT片一张,是在2012年1月10日鉴定时,专家组成员提供,属虚假CT片。
7、2012年1月10日,在四川省资阳市医学鉴定时,控告人肖时英提供的6张DR片,却被资阳市医学会科长罗仁杰篡改为四张;而且,篡改控告人肖时英的争议要点;同时还为安岳县中医院提供假 CT片一张,在没有任何专家组成员的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但是没有任何专家组成员的签名。资阳市医学会科长罗仁杰,还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此系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罗仁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控告人在2012年2月5日收到虚假医学鉴定结论后。控告人肖时英,于2012年2月8日再次交了再次鉴定申请书。
8、2012年2月8日,联名控告人又交了再次鉴定的申请书。四川省医学会,经审查病历和一切材料,于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回函,全文如下:“安岳县卫生局:《安岳县卫生局委托鉴定函》已收悉,委托我办对肖时英与安岳县中医院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审查,该医疗争议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患者目前存在的功能障碍原因应进行相应临床检查后,根据临床检查指标予以确认,无需由专家进行再次鉴定;
第二,患方在《陈述材料》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中均明确指出病历伪造,故病历材料无采信;
第三,患方在《陈述材料》中指出“患者骨折不能得到医院准确及时治疗原因是有人从中作假”,如属实,该行为属故意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概念范围。
鉴于上述问题,本争议不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条件,故不予受理。
特此函告!”
详见四川省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回函》复印件。原件存于联名控告人处备查。
9、肖时英收到四川省医学会的回函后,找到了四川省医学会的领导揭露安岳县中医院弄虚作假的违法作为!该医学会领导答复:“如果病历有伪造,就回到安岳写份申请,交到安岳县卫生局,要求查病历。”!但是,安岳县卫生执法大队队长却从中包庇,不作为,乱作为。控告人多次依法请求安岳县卫生执法大队大队长查处,却公然执法违法,不予依法查处。
10、2012年10月24日,控告人再次将申请书交到四川省资阳市卫生局。至今仍未获查处,实属行政不作为,严重违法!
11、2013年3月14日,控告人又一次交申请,申请到四川省卫生厅,再次申请核查病历,卫生厅于2013年7月19日将申请转交四川省中医管理局。该卫生厅《转送单》现存于控告人处备查。继后,肖时英曾多次找过中医管理局,至今不作任何答复,实属行政不作为。
12、2012年2月5日,控告人收到资阳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后,绝对不服。先后前往四川华西医院、龙泉驿区医院、新都医院、铜梁县骨科医院、贵州遵义市医院、遵义县医院、福建邵武人民医院都拍过DR片,均一致证实肖时英左肩有严重性骨折,但是下的结论却没有任何骨折?然后去福建省邵武市法医鉴定室,经法医审查病历和当时2011年7月18日晚入院照的DR片,据法医介绍从当时入院照的DR片来看,控告人肖时英左肩有严重性骨折,但是,从四川省安岳县中医院2011年7月19日出的报告单上,肖时英左肩没有任何骨折,明显证实是安岳县中医院伪造报告单和病历。
以上仅仅系上列被告人严重违法而导致受害人肖时英二级伤残之必然因果关系的几项例举。
控告理由:
根据国务院[2002]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9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消毁或者抢夺病历”。
依据上列现行的、规范性法律之法条表述界定,结合联名控告人控告之客观事实,被告人唐成学作为一名中学教师,理当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但其却道德败坏,公然以找书为幌子,诱骗年仅17岁的未成年女学生肖丽到其住宅,实施侮辱,并企图实施强奸,其作为已构成强奸未遂;继之,又行凶致伤联名控告人肖时英,其作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继后,被告人唐成学为了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竟然串通医务人员弄虚作假,其作为又进一步严重违法,客观事实非常清楚,如果被告人唐成学没有侮辱、企图强奸肖丽?那么,为什么要出资6000元钱作为肖丽的精神抚慰金私了?如果被告唐成学没有打控告人肖时英一拳头,
上列被告人如果没有巨大的经济链利益的驱动,绝对不敢于铤而走险,严重违法,敢于伪造DR照片及伪造病历和报告单等等一系列非法作为。如果不是福建省邵武市法医鉴定所周法医看穿了被告人伪造DR片及病历和报告单等违法坑害肖时英之作为,联名控告人还被蒙蔽在被骗之中。被告人非法作为被暴落后,联名控告人前往安岳县中医院讨公道时,被告人所在单位安岳县中医院副院长付庆及医务科刘科长公然不承认错误,反而声称是将病历写错了?既然承认写错了,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和法理层面评判,有错必担责。这是最基本的侵权规则,现在已经造成肖时英二级伤残,给联名控告人不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精神上更造成终身痛苦,上列被告人难逃追责!因之,联名控告人的诉求主张,既有客观事实和诸多证据已形成法定证据链相佐证,而且,于法有据。故此,理当得到贵处的支持。
综上事实和理由所述
如果本人合情、合理、合法之诉求主张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仍然得不到解决,本人决心前往中央相关单位上访维权,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附件:相关证据。
莫负民望赐复为盼
此致
联名控告人:肖时英
蒋文族
二0一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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