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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双鹿乡卫生院 与我爸爸喝酒导致的死亡事故!(双鹿乡卫生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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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4日我爸爸与去双鹿找约好20年没见的老同学(平昌县双鹿乡卫生院 院长杨志宏)见面叙旧。  中午吃饭的时候就在医院食堂招待的我爸爸 说是三个人喝了一瓶白酒,饭后2小时我爸爸开始出现呕吐症壮 当时就在杨志宏工作的卫生院给我爸爸输液 ,刚开始输液据他说我爸爸意识什么都清楚,过几个小时后身体突然情况就不对了,身体开始有反应的时候。又说是平昌县卫生院到双鹿卫生院来检查,医护人员 和院长都去迎接领导的检查去了,就没人照管我爸爸。最后发现情况不对了,才开始给我爸爸抢救的,过2个多小时就突然去世了。当天是我爸爸一个人去见他的老同学的,等我爸爸死了,杨志宏才给我打电话的。说我爸爸死了!我当时都不敢相信!觉得天都要塌了。我听到了消息喊了4个亲戚一起跟我去双鹿的, 由于平昌到双鹿的路程遥远 。说是16点10分死的,我赶到双鹿是18点过。去摸身体已经冰凉 死了2个多小时 就可以没有一点温度? 而且身体已僵硬。不知道何时死的,或许你们院方也不知道吧!院方隐瞒了死的真实时间,发现死了才给我爸爸做抢救的。是不是输错了液。导致我爸爸突然身体不对,当时我爸爸情况不对,你们医院的医疗设施有限,为什么你不打120转到县医院!错过了我爸爸最佳的抢救时间。还有就是有领导来检查,你们医护人员 就不管我爸爸的死活蛮:@  他还说是同学私人感情请他喝酒的,想跟医院瞥开。你们说这事跟医院有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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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备注:网友“呆呆的小熊?”及各位网友:
      感谢您们对我院的关心、关注和支持。针对您于5月28日12:20在平昌论坛“双鹿乡卫生院与我爸爸喝酒导致的死亡事故”一贴反映问题,现回复如下:
       死者何远哲与杨志宏系高中同学,电话联系杨志宏要去双鹿乡拜会他。2月24日上午,何远哲到我院与杨志宏叙旧。中午,杨志宏为尽地主之谊,在我院职工食堂请何远哲吃午饭,席间三人共饮白酒一瓶。餐后约2小时何远哲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下午4点过死亡。
       事发后,我院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并按程序上报辖区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经县卫计局和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调查取证后,认为我院对何远哲治疗抢救无医疗过错。并依法告知其家属,可以通过尸检进一步明确死因,但死者家属拒绝尸检,并对治疗抢救行为无异议。
2月25日凌晨,死者家属与杨志宏在双鹿乡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县公安局得胜派出所、县卫计局、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参与见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由杨志宏赔付死者家属十万元终结此事,且杨志宏及时履行了协议内容。
特此回复。再次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支持!                  
                       

                                                                      平昌县双鹿乡卫生院
                                                                        2016年5月30日
QQ图片2016052812095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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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8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111

发表于 2016-5-28 13: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爸爸不幸去世,值得惋惜与悲痛,但是,他去会见老同学,一高兴就饮酒过量,也有可能。不知你父亲是否有三高病史,这些都是挺重要的因素。如果确实因病而仙逝,建议节哀顺变为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8 14:51
那个院长只晓得打牌喝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8 14:54
杨志宏管理无方,双鹿卫生院一盘散沙,听说赔了10万,公家又慘了!

发表于 2016-5-28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跟医院没关系,但跟一起喝酒的人有关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8 18:05
双方都有责任,节哀吧!确实跟医院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好出事地点是在医院食堂,责任方又是行政身份不好说了,建议协商解决吧,实在不行只有走法律程序了,在网上说没用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8 18:42
那个院长是个典型的懒汉,衣装不整洁,做事拖踏,只有打麻将的时候才有精神干劲,哎

发表于 2016-5-28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私人担责;但不大吧P;P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8 21:17
这个事呢,我的看法是,你父亲专程到双鹿去找朋友叙旧吃,老朋友花钱请客吃饭喝酒,身体喝出问题,也不能怪主人家招待不周。如你所述,仅仅因为醉酒,医院处理了几个小时又死了人,多半是医疗事故了。一马归一马,各算各的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8 21:23
所以,父亲的同学自然也算是长辈了,这样子说长辈不妥吧。既是医疗事故,就是医院的责任,不能归罪于某一个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8 23:31
这些事啷个说得清呢,认命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00:15
命!
发表于 2016-5-29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2月份的事,为何现在才说?你是有几个 意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9:46
我认为,你爸爸专程去找老同学看病,人家热情招待你应该感谢吧!另外你爸身体本身是不是有问题哟。不要乱说吧,

发表于 2016-5-29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只能医不死之人

发表于 2016-5-29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想起了

发表于 2016-5-29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

发表于 2016-5-29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先不要急着断定是谁的责任,一切以实事为依据,可以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走法律程序。

发表于 2016-5-30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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