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上安香山小区的6部电梯的主控制板(据说就是电梯大脑一样,价值10多万元),在2016年5月23日晚11点至2016年5月24日凌晨被一伙人入室盗窃(监控为证)后,物管公司和小区业主们到石桥派出所报案时,得到的答复是因开发商与承包商的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如此答复,让人倍感不解,所以遂急读《物权法》、《刑法》,分析“案情”与邻居共享,以期待“电梯”早日失而复得。 一、上安香山小区的电梯是谁的?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梯作为公用设施属小区业主共有。因此,不管是开发商、承包商、物业公司或者电梯维保公司都只是为住宅小区业主提供阶段性服务的服务商。 所以,上安香山小区6部电梯是我们437户业主的。 二、开发商和承包商的经济纠纷与电梯的关系是风马牛的关系。 其一、开发商和承包商的经济纠纷到底有没有尚无法定论,更不需要去推测。即使二者的确有经济纠纷,任何当事人或法人组织都知道解决经济纠纷的正当方式。 其二、据物管公司调取的监控录像中显示,参与盗窃的人不是电梯设备承包商的管理人员或工人,电梯设备承包商也确认与开发商无经济纠纷。 三、综合上述一、二条,所以我认为‘5.23’6部电梯失窃案,就是一桩明确的团伙盗窃案,按照《刑法》及《解释》,该案不但应立,而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不但可以追究其盗窃罪,也可追究其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帖同步资阳大众网http://www.my0832.com/bbs/topic-504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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