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大有井喷之势,不仅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且呈现智能化、作案手段多样化等特征,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群众无不深恶痛绝,要求严惩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很高,故,顺应民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乃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数十年前的规定,与当时的社会现实相适应,但事物是发展变化的,不是静止的,故,无论是理论还是法令均应随着事物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固步自封,墨守成规必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物质水平的提高,少年儿童无论是生理和心理均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体力和智力与二三十年前的少年儿童不可同日而语,9岁儿童强奸妇女如今已不是新鲜事,这在数十年前是不可想象的。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率高归罪于“社会转型期”“青春期”“国情决定论”等因素是站不住脚的,前两个特征并非中国特有现象,发达国家在社会转型期也无此现象,“青春期”更是普遍现象,至于“国情决定论”更是无稽之谈,似乎一切东西只要与“国情”沾上边便是正确的了,更不用调查研究了。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世界各国是根据各自不同特点与未成年人特征制定符合本国情况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在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总数超过一千万人的国家或地区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个国家将该年龄定为7岁;定为8~10岁的,则包括英国、乌克兰、埃塞俄比亚等10个;定为12~13岁的有韩国、法国、波兰等7个;14岁的是6个;14岁以上的只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5个。(数据来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1997年数据)
对未成年人犯罪固然应以教育为主,但教育不能替代打击,打击本身也是一种教育手段。打击和教育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那种重教育轻打击,或重打击轻教育都是不对的,将“打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法度内方能更好地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罪,显然,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偏低,不利于教育、改造他们,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很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