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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2013年9月7日11时许,四川屏山县民工金安勇在云南省彝良县野牛塘煤矿受伤,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昭人社工(2013)1447号认定为工伤,2015年1月28日经云南省彝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野牛塘煤矿应当赔偿工伤职工金安勇各项费用共计273640.30元。
野牛塘煤矿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支付金安勇的赔偿金,
【煤老板违法起诉】野牛塘煤矿不服劳动仲裁在2015年3月26日向彝良县法院毛坪法庭以《劳动争议》起诉工伤职工金安勇。彝良县毛坪法庭法官叫邓瑛,书记员叫王宗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野牛塘煤矿以《劳动争议》起诉工伤职工金安勇,没有法人殷荣参参加,这个案子被彝良法院立案并审理就奇了怪了?
【法院违法调解】彝良法院违法立案和审理,用人单位和金安勇作出的调解书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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