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多人都没看到重点,我个人觉得问题的重点不在人家是不是钉子户,问题的关键是,已经判定合同有效(注:三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都判定拆迁合同有效),那么开发商就应该按合同履行,开发商不履行合同,被拆迁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合同内容(这个是被拆迁人的权利),结果呢?区法院把高院的判决否定了,被拆迁人申请执行高院判决,结果被区法院执行得没有了。这个不论走哪个方面来说,都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另外个人觉得,这个是个很好的案例,如果被拆迁人在最终的诉讼中败诉的话,那么以后开发商均可效仿这个例子,我先答应你的要求,我再来起诉你,让你什么都得不到,那以后全国就不要搞什么拆迁工作了。大家都去当这种开发商,一个楼盘下来都是有钱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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