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恋爱不如——去嫖娼
前几天达州滨河游园我碰见了Q先生,久未见面,不免有些寒暄。 Q先生丧偶多年,打听起他的二婚情况,答曰:难,二婚难,难于上青天! 我心生疑,问曰:何难也? 君不见,二婚有几多真心实意,谁不比着经济条件谈恋爱!与其恋爱,不如去嫖娼! Q先生见我大惑,曰:恋爱恋爱,无钱莫爱!一次恋爱成本,二人看电影得花100把元,爆米花另需20元,不吃大餐吃小餐,又得花100元,再去K厅唱歌,共计300元便出头了。若陪女朋友逛商场,另还得掏钱购衣服,这样的成本,不一定就能男欢女爱。 Q先生有些愤激,数着手指头曰:恋爱成本,按三天打渔二天晒网计算,一个月10次或许有,她的三姑八姨若有好事情还要找着你,需花多少钱,你算算。 若去嫖娼,一次50至100元,或者200元便可准确到位一情了之。 我劝曰:与良人若恋爱成功,可建立家庭,岂不乐哉! Q先生曰:嫖娼与恋爱,对象都是女人,反正都是男欢女爱。嫖娼花钱少,且无感情纠纷与烦恼,岂不爽哉! 本想再劝说下去,见他不屑于我的神态,知道他四季豆难进油盐,我皮笑肉不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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