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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新闻] 去年,轰动一时的"西门桥劫持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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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绑架:  男子无路可逃西门桥劫持人质
被告人李家辉,1995年出生,浙江湖州市人。对于大多数内江人来说,并不知道他是谁?但一说起西门桥劫持人质事件,人们早已通过新闻和网络上认识了他:个儿不高,身材偏瘦。. H6 H2 |% F1 l
被劫持的女子何某回忆称,2015年5月17日下午17时许,其和朋友一起走到西门桥时,看到两男子在对峙,事后得知其中一个是便衣警察。而另一个左手拿着电棍的男子正是被告人李家辉。
何某陈诉称,事发当时,便衣警察喊对方不要跑,而李家辉则转身往大同街方向跑。见此,受到惊吓的她便和朋友一起跑进了路边的这家宾馆。这时,李家辉却突然冲进了宾馆,一把将她拉在身前,从背后用拿着电棍的左手勒住她的脖子喊“不要动”。见便衣警察也追了进来,李家辉便又从裤包里摸了一把折叠刀逼在她的脖子前,其就不敢动了。
何某称,那男的让警察放他走,并用刀比着其慢慢走出宾馆。到西桥宾馆外面时,一个穿制服的警察赶到并拔出枪,双方僵持了几分钟,更多的警察赶来把那个男子围住。
此时,警察劝他冷静点,把刀放下。10分钟后,经民警劝说,该男子放开了她,并向警方弃械投降。

警察为什么追捕李家辉,他又为何要挟持人质?庭审中,法院也对此进行了查明: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李家辉在市中区汉安首座盗窃得手下楼准备离开时,遇到在此盘查的公安民警,李家辉携带作案工具和涉案物品向市中区民族路西门桥方向逃跑,逃至该区西门桥上时,李家辉持刀将行人何某挟持为人质,并扬言以伤害人质的方式威胁警察离开现场,经民警劝说,李家辉丢弃刀具释放人质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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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14次作案涉案金额7.8万余元

李家辉被抓获后,警方调查后发现,他原来是个盗窃惯犯。审理中,法庭也查明,被告人李家辉早在2014年1月就因犯盗窃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而他当时犯罪时还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015年2月刑满释放后的李家辉却并没有就此悔改,反而更加疯狂的作案。法院查明,2015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家辉通过攀爬翻窗入室的方法潜入市中区大西街沱江剧院附近云安群英理发店,窃得该理发店收银台抽屉里现金人民币8400元;2015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家辉通过破坏门窗攀爬入室的方式潜入位于东兴区宝森兴城一居民家中,窃得现金16200元、苹果IPAD平板电脑1部、铂金项链1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个、钻石项链1条、钻石手链1条、彩金项链3条,后将窃得的金银首饰以2000余元的价格予以销赃;2015年5月2日下午,他又通过攀爬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位于东兴区广汇小区一居民家中,窃得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人民币纪念币4套、硬盒中华香烟1条、自行车1辆,现金1000余元;法院查明,李家辉出狱后一个多月便又起了重操旧业的念头,从2015年3月9日至5月17日的两个多月里,竟在内江先后实施盗窃十四起,涉案财物价值达7.8万多元。

而就在2015年5月17日他被警方抓获当天,还通过攀爬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市中区汉安首座B幢刘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笔记本电脑2部、茅台酒2瓶,苹果IPAD平板电脑1部、玉石项链1条。法庭上,被告人李家辉供述称,除了法庭认定的盗窃犯罪事实外,有些作案他甚至已经记不大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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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翻窗入室持刀威胁“盗变抢”% F/ c5 c4 K8 ^) u. p

法院还查明,2015年5月17日当天,被告人李家辉在汉安首座B幢盗窃刘某家中财物得手后,他还曾攀爬翻窗入室潜入该小区A幢居民罗女士家中欲实施盗窃。然而,当被罗女士发现后,他却掏出随身携带折叠刀威胁她不准报警,否则就将其杀死。随后,他持刀当场强行劫走罗女士价值50元的项链1条、现金300余元。

被害人罗女士陈述证实,当日下午正在家中睡觉的她突然听到屋内传来异响,醒来时看见一男子站在屋内。见她醒来,该男子拿出匕首威胁她说自己只要钱,让她不准动,也不准叫喊和报警,不然就杀了。为此,被吓坏了的罗女士不敢说话。随后,这名男子开始在她屋内翻找东西,财物得手后打开大门快速地跑了出去。之后,惊魂未定的罗女士报了警。

庭审中,被告人李家辉供述称,自己原本是想入户偷东西,不想却被屋主发现了。于是才拿出刀子对屋主进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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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数罪并罚判处获刑十六年并处罚金9 g3 @$ H/ f$ d2 a7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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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家辉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并入户使用暴力威胁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在逃离现场时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和绑架罪。李家辉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在绑架犯罪中,李家辉控制人质时间较短,也未对人质实施伤害行为,并在公安人员劝说下释放人质归降,情节较轻。另外,鉴于李家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5月4日对被告人李家辉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责令被告人李家辉将犯罪所得赃款、赃物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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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美好的年纪不该犯的错

“一天之内竟接连犯下三宗罪,美好的青春就这样给耽搁了。”庭审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川江为被告人深感惋惜:“他还未满21岁,正是人生最美好的年龄。未来的10多年里,却要在监狱里度过,着实令人惋惜。”$ q  ^% s* o. E5 r

已经成年的李家辉再不是少不更事的少年,法律曾在他年少犯错时给予了宽容,目的是希望他能够引以为戒,改过自新。而他却没有就此悔改,以致亵渎了法律对未成年予以的特别宽容。而这一次,已是成年人的他竟在一天之内犯下三罪,其中,多处情形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如盗窃“累犯”,盗窃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以及刑罚从重打击的暴力犯罪“抢劫罪”和“绑架罪”。法律不在给予他宽容。而从重刑罚的目的,同样是希望他痛改前非,从此重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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