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新闻:2016年6月2日,民间法律代理人胡代国在资阳中院出庭代理三起行政上诉案。第一起是安岳县房屋征收局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所提起的上诉;第二起罗光理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所提起的上诉;第三起是军属、烈属徐元芬与安岳县财政局房屋纠纷上诉案。对方的代理人分别是安岳县强德律师事务的曾律师和许律师。预知详情请看相关上诉状。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光理,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6日,住安岳县石桥铺镇广惠村8组、居民。联系电话13586318256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局长。 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5)安岳行初字第19号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6年2月25日发出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83平方米房屋的原状。 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屋内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71036元。 事实理由 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称: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经本院审查并实地查看,……无法在原处恢复房屋原状……判决被告赔偿罗光理65平方米房屋的损失计人民币201240元,对罗光理房屋室内外的物品酌情赔偿人民币5000元。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无法在原处恢复房屋原状”的认定以及对赔偿金额不服。理由:一是应当按照原告房屋面积83平方米计算赔偿金而只判决赔偿房屋面积65平方米,加之赔偿标准是三年以前的赔偿标准,不符合市场价的原则和相关规定,也就说赔偿金额太少;二是判决酌情赔偿罗光理房屋室内外财物损失费5000元不合理,室内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三是拆迁范围确定前,政府相关部门摸底登记造册锁定罗光理实有三层房屋面积288 .53 平方米,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局强制拆除罗光理房屋违法一案中,被上诉人也没有否定罗光理三层房屋总面积是288.53 平方米,可是,被上诉人在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过程中,贴出广惠村8组村民自建门市基础公示表,在公示表上没有罗光理及女儿的名字,也就是说,因为法院要判决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就报复,就取消上诉人应当享有划地自建门市房屋的权利。对此,上诉人更加不服。如果,被上诉人坚持取消上诉人享受原有的划地自建门市基础的权利,上诉人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强烈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房屋的原状。 综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迫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以上“请求事项”。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罗光理 2016.年3月9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一审判决书、身份证、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