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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北川法院枉法判决 绵阳中级法院为何不依法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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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1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作为绵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因为2015年北川县人民法院枉法审判,并且采取抢夺式暴力执法,导致鸿鑫公司面临倒闭破产,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元万元,对此,2015年11月,鸿鑫公司就“(2014)北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向绵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绵阳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组织听证,截止2016年5月13日,绵阳中级人民法院仍未出具相应的裁定和情况说明,鉴于法律规定的再审审查期限为3个月,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已经长达5个多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然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动于衷,让鸿鑫公司的处境雪上加霜!导致上百农民工和家庭生活艰难!严重侵害鸿鑫公司以及公司上百农民工合法权益!“三农”企业的合法权益无辜被你们“不作为”践踏!
   在此,鸿鑫公司以及公司员工强烈呼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再审,维护法律公平,纠正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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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18 16:07:00





  北川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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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cmyxd:2016-05-23 16:12:50  评论
    现在是法制社会,北川法院还在粗暴执法,欺压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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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18 16:10:00





  比黑社会还黑的北川县人民法院暴力抢劫式执法
  在执行(2015)北执字第339号执行裁定时严重侵犯案外人利益的严重违法情况

  严重违法一、采取强制变卖处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上严重违法。北川法院在本案有被查封、扣押财产(且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接近300万元,远大于执行标的112万元)的前提下,违法变卖未被查封扣押的生猪,导致赔偿请求人的养殖场全面限入瘫痪,债务涉及百余人。

  北川县人民法院在执字第3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中,执行标的为112万,而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被查封的环保空调价值436500元;被查封的自动喂料系统价值1500000元;在已经被超额查封的基础上,北川法院又在2014年8月19日,查封了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的产仔床95套(本执行案存在诉前保全的事实),被法院查封的95套自动产仔床价值855000元等。
  很显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理的前置条件是首先对要变价处理的财产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而本案北川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接近300万元的前提下,北川法院却违法变卖未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北川法院的此行为严重违法并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二、北川法院在选择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方式严重违法。
  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方式的选择上遵循拍卖优先,变卖例外的原则。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拒不依照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但应当首先选择拍卖的方式,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采取其他的变价方式。变价作为一种执行措施,其目的主要在于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换为价款,以卖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变价所得的价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越有利于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选择何种方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拍卖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等特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拍卖,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充分实现执行财产中所蕴含的金钱价值,既有利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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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18 16:12:00





  的实现,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相反,变卖措施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竞争性,程序上也比较随意,通常情况下不仅不利于执行财产卖得最高的价格,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违法三、北川法院在执行北川法院(2015)北执字第339号执行一案的过程中不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有关变卖的执行文书,严重违反了司法、执法必须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北川法院要变卖被执行人在养的生猪的法院裁定文书不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本案进入阶段后北川法院仅仅在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过一次法律文书即:(2015)北执字第33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而(2015)北执字第339号执行裁定书的查封扣押的财产指向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财产。
  北川法院秘密制定的决定变卖被执行人生猪的法律文书:(2015)北执字第339—1号执行裁定书、(2015)北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变卖规则均没有依法向被执行人(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也没有依法向执行申请人李平送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北川法院(2015)北执字第339—1号执行裁定书是在已经执行完毕以后制作的法律文书。
  目前,北川法院也已经当庭承认:北川法院2015年8月4日秘密制定的(2015)北执字第339—1号执行裁定书、(2015)北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变卖规则决定变卖变卖鸿鑫公司生猪,变卖规则”没有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也没有依法向执行申请人李平送达。
  秘密司法、执法早已被文明社会所唾弃,秘密司法、执法会让当事人陷入无所适从的恐怖之中,也会让当事人不得不怀疑执法的公正性,执法公开透明是执法公正的保障,没有公开透明的执法不可能有执法的公正。
  违法四:北川法院先变卖后询价执行程序倒置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对本案生猪进行强行先送后卖,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本案生猪被强行变卖的时间是2015年8月12日;证据11、12可以证实北川法院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询价的时间是2015年8月13而评估机构出具[2015]03号关于生猪价格咨询的复函的时间却是2015年8月17日;同时,证据12还可以证实:绵涪区价认证函字[2015]03号生猪价格复函中涉及的价格不对应案件中的具体个体标的,也不是案件个体标的的评估、鉴定价格。显然,复函中对应价格与本案无关。
  本案猪只被强行变卖的时间是2015年8月12,询到价的时间是2015年9月10日。说明北川法院认为变卖被执行人在养的母猪是没有猪价的。人民法院在变价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时候无论是拍卖还是变卖,人民法院都应该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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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18 16:14:00





  握或了解变被卖处理的财产价格,掌握或了解被变卖处理的财产价格的方式有两种评估和询价。评估和和询价的时间节点均应在拍卖公告或者变卖公告发布之前,否则,人民法院的拍卖或者变卖就是没有保留价的拍卖或没有变卖价的变卖,人民法院没有保留价的拍卖或没有变卖价的变卖就不属于法定的变价处理。就会让变卖处理变成先送后买的违法处理。
  违法五: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中没有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到达现场。
  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说明:被执行人依法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监督执行权。北川法院的行为无端的剥夺了被执行人北川鸿鑫种养殖公司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让北川法院的违法执行得以顺利完成。
  违法六、北川法院变买被执行人的生猪的过程中严重违法。
  表现1:北川法院变卖的公告的内容太过简单,缺少变卖公告应当具备的内容,变卖公告选择的媒体和范围不合适。
  人民法院公告变卖时,人民法院发布变卖公告应当按拍卖公告发布的要求进行。公告应当载明物品的名称、数量、所在地、价格、变卖截止时间、汇款账号、联系人及地点等事项。委托拍卖机构变卖按照委托拍卖程序进行。而北川法院2015年8月5日在《绵阳日报》刊登的“变卖”公告,公告中的变卖地点不详、没有公布所变卖的财产的财产的价格,汇款账号等变卖必须具备的内容。北川法院的变卖公告说明北川法院没有清楚变卖的概念,变卖与拍卖的区别是拍卖是人民法院不公布的拍卖保留价,以竞价方式将执行标的卖给出价高者,而变卖是人民法院要公布变卖价格,在公布的变卖期限内以已确定的变卖价格直接将执行标的卖给购买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而北川法院2015年8月5日仅仅在《绵阳日报》刊登的“变卖”公告,未依法在专业报刊上刊登,该公告选择的媒体和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
  表现2、变卖的公告期太短。
  变卖的公告期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变卖的公告期普遍是60日。而北川法院2015年8月5日仅仅在《绵阳日报》刊登的“变卖”公告期实际根本不足7日。
  表现3、变卖范围超出了变卖公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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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18 16:17:00





  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一)泄露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相关秘密的; (二)与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当事人或者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三)接受当事人或者评估、拍卖机构的吃请、钱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的或者自行组织变卖的; (五)违反评估、拍卖机构选定程序的; (六)对评估、拍卖机构的报酬、佣金进行扣留或者要求分成的; (七)其他违反人民法院纪律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说明:人民法院选定的变卖的范围(变卖公告的范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而北川法院的对外公告只卖“一批母猪”,但实际变卖过程在执行当日,被强制执行的猪只却远远超出了“一批母猪”的范围,还包括超过千余头的而在变卖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在养生猪包括母猪、种猪、肥猪、和小猪全部给以了变卖。
  表现4、北川法院执行过程野蛮粗暴、变卖过程记录不清不楚;被变卖的生猪、精品母猪未分类、未称重;北川法院制作的执行笔录及《竞买北川鸿鑫种养殖公司的生猪规格》存在明显的“事后补填”的作假痕迹。
  2015年8月12日北川法院制作的执行笔录中,对所有变卖的生猪、精品母猪无具体分类、未进行只数清点、未分别进行称重(详见执行卷第37页至第43页、第59页);执行笔录不能真实的反映当时的竞价情况。根据北川法院的相关资料显示,当日的竞买人共3位,但执行笔录中,竟全部只有李平一人的出价;并且,整个执行笔录只有李平一个竞买人签名;执行笔录中,尤其变卖金额存在多处更改痕迹,很难证明真实的出价金额。此更改尤其在执行卷第41页表现的最为明显。
  北川法院在举证时提交的对“袁贤敏”所作的笔录,恰恰可以证明该院在违法变卖生猪时的弄虚作假行为。袁贤敏当时是竞买人之一,按照北川法院的说法,袁贤敏当时到了变卖现场。但蹊跷的是,整个执行笔录中并无袁贤敏的出价、也无其竞买到生猪的记录。但北川法院事后对袁贤敏所作的笔录却显示:当日被变卖的生猪竟然有一部分到了袁贤敏之处。根据当日的执行笔录,李平才是所有生猪的买家。试问:如果当日的执行无任何猫腻的话,袁贤敏为何不直接出价购买生猪???反而之后从李平或其他人处购买这批生猪???正常情况下,李平怎可能做亏本的买卖?而袁贤敏又怎可能宁可出高价进行购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北川法院制作的《竞买北川鸿鑫种养殖公司的生猪规格》存在明显的“事后补填”的作假痕迹。在该清单中,生猪的重量用了非常模糊的“现场评估重量、约重220—230公斤”等字眼,而且非常奇怪的是:每一列的约重均按10公斤进行递增。而本清单中的母猪则用了“一套(一头母猪、数只小猪)”这样更为模糊的表述,试问当事执行员:此处的数只小猪究竟是几只?
  3、北川法院自己制作的两份文件中,对被强制执行的猪只的金额及只数的表述是相互矛盾的,足以证明:北川法院关于此次执行的相关文件存在作假现象。
  最为明显的是:北川法院2015年8月12日至13日所作的执行笔录中,所记录的架子猪为44头,单价为820元;在该院制作的《竞买北川鸿鑫种养殖公司的生猪规格》中显示,成交的架子猪为45头,成交单价为800元;再如:在北川法院2015年8月12日至13日所作的执行笔录中,单价为2000元的猪只显示为32头,而在《竞买北川鸿鑫种养殖公司的生猪规格》中则显示,成交单价为2000元的母猪为31头;……
  试问:北川法院的这两份文件是如何炮制出来的?变卖金额、变卖猪只的头数为何出现差异???为何在执行笔录中,存在很多处的金额被篡改的痕迹???
  如果不是人为造假,怎可能在一个非常普通的执行案卷中出现以上如此重大的问题???如果北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相关执行人员又有何必要使用虚假照片弄虚作假呢???
  违法七、北川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为掩盖其违法行为,存在执行笔录记录不清、执行笔录被篡改、执行照片、相关材料系伪造等严重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
  (一)当事人在2015年8月28日从执行员处复制的执行卷宗中,曾复印了一份(2015)北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当时该卷宗尚未装订);但在该案卷装订后,当事人却发现卷宗内没有了这一份裁定书(2015年10月30日复印),凭空出现了另一份(2015)北执字第339—1号执行裁定书;
  (二)该执行案卷宗中,缺失了2014北执保字第85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该份清单恰恰可以证明2014年8月13日,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被查封的环保空调价值436500元,被查封的自动喂料系统价值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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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18 16:19:00





  (三)办案人员在装卷时弄虚作假,肆意伪造执行现场。
  执行卷宗中现场照片显示:被执行现场的猪圈围栏系混泥土结构、母猪产房为红色的塑钢材料……而事实上,北川鸿鑫种养殖公司猪场内猪圈围栏全系钢架结构、养猪场内母猪的产房均是蓝色的高分子复合材料版。以上情况充分说明:执行卷卷宗内的照片并不是执行现场拍摄,照片内反映的猪只也并非鸿鑫公司当时存栏饲养的猪只;
  为证实北川法院肆意造假的情况,鸿鑫公司向北川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于2015年12月,书面向北川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北川法院及时到鸿鑫公司种养殖公司猪场现场进行拍照及拍摄取证,同时,鸿鑫公司也将自己拍摄的猪场全貌及产房、围栏结构等细节刻录为光盘提交给北川法院对比。(特别说明,当时猪场尚未进行任何改造)
  然而,北川法院为刻意回避其违法造假行为,断然拒绝了鸿鑫公司的书面申请。
  违法八、执行标的仅仅只有110多万元的法院判决,而北川法院贱卖了被执行人上千万元的财产。
  北川法院在执行中违法将无市价且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生猪(尤其是母猪)违法确定为是有市价的物品,该认定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导致被执行人价值上千万元的生猪被违法贱卖。
  北川法院在违法事件发生后,对受害单位提供的非法执行的生猪价值上千万的证据熟视无睹,对受害单位多次要求北川法院证据保全,对非法执行的生猪给以评估请求,无端拒绝。
  本案中,被先送后卖的生猪(尤其是母猪)系生产资料,其价格需要从母猪的引种价格、培养时间的长短、配种后的淘汰率、怀胎的次数、每胎头数等因素确定。因此该案生猪尤其是母猪的价格必须经过评估后才能确定,而并非北川法院认定的生猪是有市价的物品。而鉴于母猪的特殊性,在评估时还应聘请专业人员对每一头母猪的资料进行详细了解、且经B超检查,以确认每一头可能被执行的母猪是否怀孕、怀孕胎数、是否即将生产等情况,以最终确定该头母猪的价格。
  北川法院上述这些违法行为,只能说明北川法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不讲法律,不讲程序。其目的是为了让北川法院将借款仅仅只发生有90万元借款,已经还款93万元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要求支付112万元的枉法判决,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同样存在不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不依法送达判决文书等严重违法的行为,办案法官的违法的胆之大,陷害被执行单位的心之黑,已经让被执行人觉得北川法院好像时光到流几十年前的无法时代。北川法院为了让枉法裁判能够顺利的执行,执行过程中又将仅仅只有110多万元的执行文书,在北川法院的配合下让执行申请人获得了上千万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北川法院存在诸多严重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最终导致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368519.35元,且企业完全处于全面瘫痪的悲惨境况。北川法院对因违法违规执行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害,应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北川法院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违法执行、错误执行给赔偿请求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反而在赔偿决定书中对违法执行一事百般抵赖,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并逃避自己应尽的赔偿义务。北川法院的以上做法,一而再、再而三的严重损害赔偿请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审判机关的正面形象。
  在此,鸿鑫公司叩请尊敬的领导依法审查其错误执行的违法性,还企业和百余债务人一个公道。

  此致,向清官敬礼!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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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太投资:2016-05-19 20:55:40  评论
    支持楼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myliuyi:2016-05-23 16:21:46  评论
    法治社会在哪里?北川法院粗暴执法让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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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18 16:31:00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一个生机勃勃的涉农企业、绵阳市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被活生生地搞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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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img3.laibafile.cn/p/m/24929204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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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18 16:39:00





  北川法院抢夺式暴力执法现场!!!导致鸿鑫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200万元,企业面临倒闭破产。罄竹难书!!!

  http://img3.laibafile.cn/p/m/24929269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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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饮玫瑰0619:2016-05-23 16:49:24  评论
    现在是法制社会,北川法院还在粗暴执法,欺压百姓!!!!
  • 法制与公平:2016-05-25 11:37:53  评论
    这就我去支援北川灾后重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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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18 16:41:00





  北川法院在违法执行过程中,导致挤压死亡、断奶死亡的猪仔,惨不忍睹!!!

  http://img3.laibafile.cn/p/m/249293052.png

  http://img3.laibafile.cn/p/m/24929308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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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est2006:2016-05-21 21:18:44  评论
    太惨了!!!惨不忍睹!!!北川法院野蛮执法,让人发指。这个猪厂完了。老板得罪法院院长了!!!
  • scmyxd:2016-05-23 16:09:59  评论
    北川法院野蛮执法,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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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现实与公平jj 时间:2016-05-18 17:00:00





  太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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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现实与公平jj 时间:2016-05-18 17:01:00





  @法制与公平 9楼 2016-05-18 16:41:00

  北川法院在违法执行过程中,导致挤压死亡、断奶死亡的猪仔,惨不忍睹!!!

  http://img3.laibafile.cn/p/l/249293052.png

  —————————————————
  这都是做了啥?这么惨,你得罪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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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太投资:2016-05-19 20:51:32  评论
    法制社会体现在哪里?支持楼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fest2006:2016-05-22 15:23:04  评论
    北川地震后,全国人民都支持援建。北川法院某些人这种粗暴执法,让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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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现实与公平jj 时间:2016-05-18 17:03:00





  @法制与公平 ,法制社会依法治国希望不只是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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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现实与公平jj 时间:2016-05-18 17:05:00





  一个惨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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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_112669766:2016-05-18 17:31:03  评论
    你得最了领导。还是得最了法院院长!
  • u_112669766:2016-05-18 17:37:02  评论
    法院不讲法律,老佰姓只有造反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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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现实与公平jj 时间:2016-05-18 17:43:00





  就是奥,法院都不依法行事,那法律的尊严谁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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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与公平:2016-05-18 17:50:40  评论
    首先是以下落不明来编了个圈套,然后再登人民曰报。让我们没有去缺席判决。圆了他们的梦。悲伤
  • 法制与公平:2016-05-18 18:11:51  评论
    亲们谢谢你了为正义鼓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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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萍妹儿 时间:2016-05-18 19:17:00





  法院不是应该出来维护正义的吗 如果中国的法院都是如此 那么这个社会毫无正义感 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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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现实与公平jj 时间:2016-05-18 19:20:00





  加油,坚强!正义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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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_112703894 时间:2016-05-19 15:03:00





  很多制度即使在那里,不一定就能够去实施,一切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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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801.tianya.cn/2015/leftbottom.png
作者:宏平电子小蒋 时间:2016-05-19 16:02:00





  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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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宏平电子小蒋 时间:2016-05-19 16:05:00





  法院不是主持正义和公平的地方吗?北川法院知法犯法,希望有关领导还楼主一个公道,这是在把人往死路上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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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生活会更好更灿烂 时间:2016-05-19 16:21:00





  什么时候才能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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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元太投资 时间:2016-05-19 20:59:00





  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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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元太投资 时间:2016-05-19 21:00:00





  支持楼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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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20 07:05:00





  @法制与公平 法院执法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合规,个别法官不按法律程序办,执法犯法,不调查不了解实情,枉法裁决粗暴执法,为了百万的高利贷恶意侵害合法第三方利益,导致案外人直接损失上千万,再大的企业也经不起这样的“洗礼”,我们是弱者!谁来理解和同情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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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20 07:06:00





  @法制与公平 像“皇帝的新装”样,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强大的执法机关,我们都是弱者,好多人不敢不想不愿去说真话实话,就像我一样,没逼到家破人亡的路上,我也不想揭露这其中的真像。我们的党和国家永远是为民着想,政府和执法机关永远是为民办事,只是想揭露下个别法官和执法人员是不是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官商勾结……????真有待于有权威的机关来查实下,彻底清楚个别害群之马,不在殃及更多的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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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绵阳中级法院 时间:2016-05-20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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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与公平:2016-05-23 12:06:47  评论
    我们猪场没有这种产床,你们在哪里搞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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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23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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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与公平:2016-05-23 12:08:56  评论
    我们猪场没有这种用砖砌的围栏,你们在哪里搞的假?????
  • 法制与公平:2016-05-23 12:12:16  评论
    12号卖猪.17号才拿到价格,你们凭什么单价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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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法制与公平 时间:2016-05-23 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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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2 17:09
图片都没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2 17:11
龙头企业就这样被搞垮了*法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3 08:31
他们可能搞的官官相护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5 19:14
咋没人管呢?

发表于 2016-8-10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依法行事,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发表于 2016-8-1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直到现在,快9个月了,还没再审的消息,现在的官僚们都是咋想的?依法治国,为民做主,为民办事难道只是口号?

发表于 2016-8-1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到现在,快10个月了,还没再审的消息,现在的官僚们都是咋想的?依法治国,为民做主,为民办事难道只是口号?

发表于 2016-8-1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直到2016年8月10日,再审申请已经长达10个月了,还没再审的消息,现在的官僚们都是咋想的?依法治国,为民做主,为民办事难道只是口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0 12:32
狗东西

发表于 2016-8-10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再审申请投递了,钱收了,快一年了,还没有开庭时间··············

英国的社会学家结论:机关越豪华,内部越腐败············


发表于 2016-8-10 17: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啥社会哦!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

发表于 2016-8-11 08: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11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16-8-13 1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这些有屁用!还是找点有实力的去解决问题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3 15:00
狗法官

发表于 2016-8-15 10: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15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法官

发表于 2016-8-15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子真想送你们炸药和子弹!

发表于 2016-8-15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人诛之这些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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