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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退税时,需报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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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明确,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当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报送哪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申明》;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安岳为参加人支付工资的清单;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需提供第三和第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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