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就一直听到的不动产登记终于迎来了操作规范落地。且对其中最为敏感的查询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除规定了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外,《规范》系对于查询登记的规定基本围绕不动产标的物展开。 细化查询 “这是我们收到的一系列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文件中,对查询问题规定得最为细致的一个,之前的都是原则性规定,但是,这次不一样。”6月7日下午,一位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证实,《规范》已经下发到各地方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此后,《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文件相继下发,基本构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和行政职权框架。“但是,前几个文件汇总,对于查询的规定还都是原则性的,而对公众而言,查询又是最敏感和关键的问题。”中国土地开发综合研究院研究员于垂青向本报记者表示。 多位参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前期论证的权威人士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定是逐级递进的,即从职能到框架再到实施技术,因此,此次已经定案并下发的《规范》之中,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查询主体、范围、条件、方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明确主体 在之前正式印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中,也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查询的有关内容。但是规定较为笼统,基本上停留在“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相关司法部门”的层面,而对于上述方向,没有具体解释。 前述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此次《规范》中,对于查询主体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也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相关司法部门的边界进行了明确界定,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查询,基本具备了实际操作性。 《规范》中在明确提出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同时,明确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与此同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范围,也由《规范》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对于司法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规范》也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规范》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shqianyy 来源于: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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