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039|评论: 27

[群众呼声] 转载﹕四川广安市卫计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真搞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6-13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广安市卫计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真搞笑,
今天上午收了一封四川广安市卫计局快递给我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驳回行政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游思华。男,1959年2月2日生,广安区广罗乡鱼关村6组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双水巷。
       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肓局法定代表人:赵维国,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4月7日做出《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应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于2015年8月4日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在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O15年4月1O日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的《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映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2O15年8月4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笫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诀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肓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内容真搞笑。
其原因是:在接收广安区卫计局处理通知书后(六十日)内,未提供任何资料申请说明…,所以驳回…决定书,对吧!
那么请问:我在2015年4月12日左右收到四川广安区卫计局…快递时,不服,第一时,就给四川广安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说明原因…,市卫计局长亲口答应承诺给我解决,并要求我再给他(市卫局长)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给他),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分亲自签收了的快递(邮件号:1007374761514)。…
同时也给了该局相关人员几封电子邮件…皆无果。
…………
2015年5月18日 10:25:47 又给了几封快递及相关文件(他们说内容不全等等…)终如石沉大海。
每一个星期摧一次,至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就导致了今天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至此至终,是我没有按法律程序吗????还是他们有意拖延时间(法定时)呢???????
请问各级领导,各界有志之土,他们这种行政也合法吗??????
我到底该怎么办????……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6-6-13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卫系对我之事件,至始、终如一!这么多年来呼吁,回答皆如此,这还是好的一面。因举国上下渐渐兴起反腐化之势…
那么在前几年没有兴起反腐化之势,其个别行政人员又是怎样对待呢?????……
发表于 2016-6-1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一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吧。

 楼主| 发表于 2016-6-15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守法诚信做人 发表于 2016-6-14 11:02
读一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吧。

沉默

 楼主| 发表于 2016-6-16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默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6-17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作为仍“天下为公”???

发表于 2017-6-1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既然说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分,市卫计局局长亲自签收了快递(邮件号:1007374761514)。,快递都有回执和留存单,那这就是证据,你把它亮出来啊?

 楼主| 发表于 2017-6-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秋风清 发表于 2017-6-1 15:42
你既然说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分,市卫计局局长亲自签收了快递(邮件号:1007374761514)。,快递都有回执和 ...

昨日(2016年12月9日、下午3点过许)下午,我准时赴四川广安市卫计委传唤至该卫计委301办公室、讯问工作人员为两男一女、全监控、录音、等高科技设施,我与该工作人员之质问、进行辨答之陈述言词、他们各自作了笔记、也拍摄了原式证据等…
离开该讯问室,有一位工作人员说:等待电话联系,我渴盼佳音,一个电话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7-6-1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秋风清 发表于 2017-6-1 15:42
你既然说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分,市卫计局局长亲自签收了快递(邮件号:1007374761514)。,快递都有回执和 ...

223952inknzhakg7nkk7qz.jpg QQ图片20170601223513.jpg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2 09:13
秋风清:人家亮出来了,你给人家解决了嘛,正腐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晓得欺负老百姓,我一个旁观者都看不过去了!

发表于 2017-6-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就批破烦,天天吼。你有理哪里都可以去告,你无理去哪里告都告不到。一天网上吼麻势求了。你穷你弱就有理?啥子都要靠你自己臆想的结果。你个人造孽不造孽,这么久了一开始网友可能还关注你,同情你。等大家现在看清楚情况后,只有奚落、嘲笑、遗憾你的无知跟愚昧。说到底你就想要钱,要钱靠勤劳,不是靠缠闹。个人走远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2 09:16
游大叔:关于我们化龙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冤贴也支持一下噻

 楼主| 发表于 2017-6-2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小老虎 发表于 2017-6-2 09:14
看着就批破烦,天天吼。你有理哪里都可以去告,你无理去哪里告都告不到。一天网上吼麻势求了。你穷你弱就有 ...

楼上如此燥狂!我之事件孰是孰非,已成共识,不过尔等???之人为何如此心态扰乱!!不怕怒火攻心…至不愈之症?…
况且事实摆在眼前,则不可逆转…
视看我昔日咋样、而今遭受又咋样?
老天虽然皆眥然、吾只能待之遵命???
党的政策虽然好!百姓受之有公正!!!
……………………………::

发表于 2017-6-2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一个人有理,真理掌握在楼主手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2 11:21
牛喂,别再丢咱老牛家的脸了!自己错了,别再去怨天尤人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2 15:06
没人说你没寄各种信给卫计委、纪委,寄了又怎样?你的要求不合法不合理,难道会满足你?

 楼主| 发表于 2017-6-2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是代表什么的人回答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6-2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6-2 15:06
没人说你没寄各种信给卫计委、纪委,寄了又怎样?你的要求不合法不合理,难道会满足你?

楼上之言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和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三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即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一、组织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文件规定…
然而:2014年10月中旬,据广安区卫计局川卫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而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仅说出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为此上访、信访等引发了《行政许可法》…一系列相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甚至久拖不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7-6-3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6-2 15:06
没人说你没寄各种信给卫计委、纪委,寄了又怎样?你的要求不合法不合理,难道会满足你?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7-6-5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守法诚信做人 发表于 2016-6-14 11:02
读一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吧。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无奈的催促下,此电话0826—2333134主人、于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又告知我传真号:0826—2344120。于2015年9月21日,四川广市市卫计局作出极度荒谬的处理书函(四川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