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公安局回复如下:
2016年6月15日16时,我局绿水派出所接“110”转警:蓼叶镇天池村8组有群众抓获一名“偷小孩”的男子。接报后,该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警,见数名群众正控制住一名男子,并称该男子偷小孩。处警民警遂将嫌疑人、受害人、证人带回所内调查。 现查明:6月15日,违法嫌疑人袁某某(男,55岁,汉族,南充市高坪区走马乡人)驾车途经营山县蓼叶镇天池村8组时,发现一名女童在公路上行走,遂靠近搭话,并对该女童实施猥亵,因当时从附近驶来一摩托车,该袁停止猥亵行为并向自己停车处跑去欲驾车逃跑,被赶来的群众控制。 综合受害女童的陈述、摩托车驾驶员等证人证实和违法嫌疑人的供认,该袁的行为涉嫌猥亵未成人(不满13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法对袁某国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016年6月16日
拘留十五日就是这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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