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座谈会,强调要用担当诠释忠诚、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就是要带头坚守底线,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权责统一,失责必究,是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关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立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将权责统一确定为一条立法原则,在制度建设上注重保证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意味着赋予了责任,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肩负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任何以言代法、贪赃枉法、粗暴执法、执法犯法等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惩罚。 所有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手中或多或少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从看起来不起眼的小事做起,防微杜渐;要经常用社会的道德、国家的法律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要有一个好的心态,学会知足常乐,习惯过清贫和寂寞的日子,不浮躁、不攀比、不抱侥幸心理。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谈及并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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