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早以前社会对待罪犯的态度,小偷之类先暴打,再挂牌示众,杀人犯之类公判之后车载游街。我觉得,对犯罪者改过自新都是其次,只能算目的之一,重要的是要让惩戒有威慑力,让犯罪有高成本,从而减少犯罪和二次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要搞清楚法律是保护受害者,而不是为犯罪者考虑的,主次不能倒置。其次讲究人治最好,中国古来有之,美国之流都算人治,为啥中国一改旧历,学国外又不学全,搞啥法制,还法不容情?放屁,法律不外乎人情才对。不过很多人都误解这句话,和误解法不责众一样,这里情和众指的都是集体大部分人,放在中国,这就指的十亿左右大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几百几千就叫众,花钱买关系就叫情。国外有陪审员制度,生活富足,受害者方面,赔偿力度不是国产的五百块,而是一个虚假广告都能赔死一个公司,之类的问题都做足了,才来考虑犯罪者讲人权。而中国,普通人尚用不来用不起不敢用法律,就已经开始搞人权了,恐怕最有人权的算是贪官阶级吧?都独立为一个阶级了。因为他们基本不死的。总结来看,和别的事情一样的,没有选票在人民手中,谁来真的为民着想?都是转移视线或者忽悠人的法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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