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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就四川金海公司伪造法院公文案致泸州中极人民法院刘院长的公开信:请看看你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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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四川金海公司伪造法院公文案致泸州中极人民法院刘院长的公开信:请看看你手下的法官们都干了些什么!
尊敬的刘院长啊,你看看你们泸州的法官们在干了些什么:
1、泸县法院张玉兰:“只有往返于工作地点到单位提供的宿舍之间的路线上”才算是“上下班途中”。
2、泸州中院张玉红:因为“你”家离工作地较远,所以“你”下班回家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是在“合理的时间”的“上下班途中”。
3、金海公司神机妙算,201515日便提前起诉泸州人社局201578日才作出的谢落先工伤认定案,龙马潭区法院立案庭整整一年后才申请管辖权指定有何隐情?
4、龙马潭区法院201615日向市中院立案庭申请谢落先案管辖权指定,胡艳庭长愿承担失职渎职之责也要把其拖到531日才受理又有何苦衷?
    在党中央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些法官胡作非为,究竟要把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践踏到何种程度?究竟要把国家法律的尊严置于那个位置?公平和正义离我们普通老百姓究竟还有多远?
:相关投诉材料目录、本案案由、本案事实(6个篇章)及本案涉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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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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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材料目录

1、投诉:泸县人民法院张玉兰法官滥用职权,非法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
2、投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玉红法官滥用职权,非法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
3、投诉:金海公司独立伪造或与法院工作人员勾结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4、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陈小均工伤案一审二审的主审法官张玉兰、张玉红是否有直系亲属关系(姐妹)的申请

案由
    2014年6月9日,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聘请的农民工陈小均、谢落先,在该公司承建的泸师附小习之学校项目工地从事孔桩作业,下午3点以后因工地下雨导致供电不断跳闸,无法继续工作,便相约下班后共骑一辆摩托车准备回宜宾市兴文县二人自己的家中。在二人回家的合理时间(离出发两个小时左右)合理路线内(叙永县境内),二人受到非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由于肇事车辆只买了交强险,肇事司机出事后又无赔偿能力,至今无法联系,导致二受害者医药费等均由自己承担,更不说得到其他任何赔偿,至今家庭负债累累,生活难以为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泸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5年4月9日、2015年7月8日对陈小均、谢落先做出工伤认定。但由于金海公司在聘请这些农民工时,不顾国家劳动法律的强制规定,违法未与二人购买工伤保险,导致这三十来万元的工伤赔付需要企业自行承担。
接下来,一场“背景深厚”律师的“神辩护”、泸县法院和市中院在审法官的“神判决”、龙马潭区法院立案庭和市中院立案庭法官“神配合”,甚至演出金海公司2015年1月5日就向法院提交2015年7月8日才作出的工伤认定材料等离奇桥段,你方唱罢我登场,想尽千方百计为违规企业开脱责任、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大戏”由此拉开了序幕。
http://v2.freep.cn/3tb_1606212004232faa51229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v2.freep.cn/3tb_16062120042396co512293.jpg

第一篇章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依法为农民工陈小均二人认定工伤
首先,我们要感谢泸县及泸州市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局,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顶住重重压力,依法为陈小均、谢落先作出工伤认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坚守了道德的底线。按常理推断,他们只要稍微“偏”一“偏”,也像后来的法官们一样,帮“金海公司”这样财大气粗的本地企业,帮他们认个“不是工伤”,企业会不会对他们“感谢一下”,大家可想而知的。相反,他们这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这两个可怜的农民工,就是想“感激”一下,恐怕也“感激”无门。还有,“金海公司”在泸县是跺跺脚泸县全县都要抖一抖的庞然大物,泸县人社局工作人员的工资里,恐怕金海公司缴纳的税收都要占一定比例。所以,要是泸县及泸州人社部门当时即使不依法为二人认定工伤,也激不起我们现在这样的怒气。当然,我们也不会放弃继续依法申请的。
客观而言,泸州人社局在对二人的工伤认定上是慎之又慎,严格依法,没有任何瑕疵的。在陈小均二人究竟是不是回自己住所地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泸州人社局多次要求补充材料,分别历经8个月、11个月的漫长时间,在充分确认此二人受到的伤害事故的确是发生在其二人“回家”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才依法作出的正确认定。
要是该企业依法为这两个员工购买劳动保险,这两人的工伤赔付由社保机构承担,这是一个根本没有任何悬念的案子。或者,按照金海公司所聘请的律师也承认,要是前几年建筑行业景气时,拿点钱早就把“你两个打发了”。不过,由于没为这两人购买劳动保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此二人的工伤赔付要有用人单位承担。还有,这金海公司虽然财大气粗,但这几年建筑行业不太景气,这30来万,金海公司,不想出!或者,能赖多久就赖多久!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篇章  泸县法院张玉兰:“只有往返于工作地点到单位提供的宿舍之间的路线上”才算是“上下班途中”。
    2015年6月23日,金海公司就陈小均工伤案提前行政诉讼,起诉泸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金海公司的律师提出并发表这样的“神辩论”:因为用人单位给陈小均提供了宿舍,而陈小均受到的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地点到宿舍之间”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所以陈小均受伤就不是在“上下班途中”。
陈小均受伤究竟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的明确规定,顺便给这位张玉兰法官大人“普普法”。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该规定同时明确指出,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据上述情形认定为“工伤”,法院应该“支持”。
此案的焦点问题我们大家都清楚明白,那就是陈小均受伤是不是在回家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泸州市人社局及泸县法院的法官们都已查明,陈小均从工地回家路程约100公里骑车需要三四个小时,陈小均受伤的时间在离工地出发3小时内也是在回家的合理路线上。而且,在一审的审理中,金海公司的律师及法官均未对陈小均的“受伤”是否是发生在“回家”的“合理时间和合理地点”上提出任何质疑。那么,既然是发生在回自己住所地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发生的非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人社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法官唯一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支持人社部门的决定”。
“任性”的张玉兰法官回避了陈小均的受伤是不是在“回家”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发生的这一核心问题,作出这样的“神判决”:“第三人(陈小均)的上下班途中应该为‘工作地点到租赁房屋地点’,其下班后回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被告(泸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应予撤销。”
张法官呀张法官,最高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下班后享有可以回“宿舍”、自己住所地、自己老婆父母成年孩子住所地这些“权利”的情况下,是谁赋予你这样的权利,规定泸州市的农民工在单位提供宿舍的情况下只许回自己的宿舍!按你这样的逻辑,只要用人单位提供了住宿,那劳动者就只能在“工作地点和宿舍间往返,出交通事故才算上下班途中”,农民工回自己的住所地,更不要说去什么父母孩子的住所地了,统统不是“上下班途中”!张法官,你的眼里还有“法律”吗?你叫最高人民法院情何以堪呀!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篇章    泸州中院张玉红:因为“你”家离工作地较远,所以“你”下班回家的所有时间所有路线上发生的事故都不是在“合理的时间”的“上下班途中”。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说真的,其实我们对一审中张玉兰法官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的判决还是表示一定理解的,毕竟我们是处在一个并不健全的法治社会,张玉兰法官,不仅仅是要面对法律,还有面对方方面面,在泸县审理此案,张玉兰法官也许不得已要给“某些人”作一个“交代”。所有我们希望此案在二审中回到“法律”的层面上来,让法律还当事人一个公道。不料二审主审法官张玉红,在审理此案中在背离依法办案的道路上更是愈走愈远。该法官看到我们始终不放该事故是不是陈小均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这个核心问题,干脆耍起了“无赖”:“上诉人下班后没在公司安排的宿舍住,而骑车回自己的住所地,往返需要七、八个小时(即单面要三四个小时),所以不属于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的上下班途中。”这段判决翻译成“人话”就是这样的:你工地到你家有100多公里,你骑摩托车要三四个小时才能到达,所以你还是乖乖地回到你宿舍吧,在你从工地到宿舍的路上才算“合理的上下班途中”。一句话,农民工,你就是不可以回家!
    张玉红张法官,我硬是服了你们张家人了!不知是你姐姐还是妹妹的张玉兰(也许你们只是同姓姐妹)比你直白得多,她直接说职工“只能回宿舍”,你说了半天还不是表示同样的意思。要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你说说,里面对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除了规定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这两点外,其他还加上了什么限制?是谁赋予你擅自给这条规定作出这样的“解释”: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距离不得超过100公里,骑摩托车车单面行程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否则往返这两者之间出了事故就不是合理时间,就不是合理路线,就不是上下班途中!请问,你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来自何方?你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还是全国人大主任?如果你不是滥用职权,强奸法律,那么你说说,2014年6月9日,陈小均回自己住所地的合理时间究竟该多久,合理路线究竟该哪条,他究竟是不是在“回家”的合理时间内的合理路线上?请回答呀,我们的青天大老爷!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篇章   金海公司,忘了一个不该遗忘的角落:“谢落先”
在泸县人民法院张玉兰、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玉红滥用职权、严重侵犯农民工陈小均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作为他的代理人(我是他亲姐夫),我大不以为然。因为我发现金海公司只顾打“陈小均工伤案”,他们却把另一个受害者“谢落先”遗忘了。谢落先,是该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泸州市人社局2015年7月8日对其作出工伤认定。该工伤认定书正式生效时间是金海公司收到该工伤认定书后满6个月,即金海公司如果不服该工伤认定,应不迟于2015年2月1日前提起诉讼,否则该工伤认定书自动生效。在陈小均案二审时我便发现了金海公司在谢落先一案上已过了诉讼时效,我认为我已掌握了此案翻盘的“杀手锏”,我认为陈小均案二审怎样判已经都没有什么意义。我甚至带着看热闹的心情想看看泸州司法系统闹出“一车伤两人,一人是工伤、一人不是工伤”的笑话。
因为知道“什么奇迹都可能发生”,所以我已经都很小心。
工伤认定书的生效时间是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收到该决定书后六个月。我首先担心,尽管我们在认定书作出后极短时间内便收到,但万一泸州市人社局由于“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忘了”把该决定书寄给金海公司怎么办?为此,我专门赶到泸县人社局,得到该局已把该决定书寄给金海公司、金海公司已签收的“铁的凭据”。
我担心第二个问题,我方虽然没有收到金海公司的起诉材料,但万一金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经起诉,只不过没进入立案程序而已。为此,我又专门跑了两趟该案起诉必须到达的部门——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先口头得知金海公司没在该庭提起诉讼,我仍不放心,直到得到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盖着鲜红大印的证明:“截止2016年4月22日止,金海公司未在我院就谢落先工伤案对泸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
我认为没有谁能阻止这个案子向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了。
人云,在巨大利益纠纷面前,没有什么是“做不到”,只有我们“想不到”。
我还真小看了我的这个对手!(当然,对方也许也小看了我这个对手,在宜宾我也是扳倒过市中院判决,叫过兴文县社保局工伤股负责人“下课”过的“极品刁民”——当然也可叫作“法律尊严在社会最底层的坚守者”)。
更多好戏,更多精彩,就在后头!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篇章  2016年6月14日,剧情大逆转
拿着龙马潭区法院的“证明”,等到伤残等级评定书下达后,我自信满满地开始为谢落先向泸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泸县仲裁委也干脆,当场决定仲裁开庭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上午9点。我带着当事人谢落先,14那天准时到达泸县劳动仲裁委,想看看金海公司又来“哪招”。我们刚到,仲裁委的同志就给我们来个“晴天霹雳”,说金海公司方面说是已经起诉了的,不过要叫我们等等,对方的律师在当天才去“中级人民法院开证明”。等就等吧,大概在11点左右,金海公司的律师到了,为说明他们已经就谢落先案在法定时间内起的诉,该律师向我们出示了两个材料,第一个是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函,落款时间是2016年1月5日,此材料说明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1月5日前便收到该公司的起诉材料,并与2016年1月5日向上级法院申请管辖权指定。第二份材料是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向金海公司方面出具的“当事人提交材料接受凭证”,不过,这个材料我一看,不禁“乐”了!欲知何事把我逗乐,且听下回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篇章  是金海公司独立伪造还是相关法官帮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抑或是龙马潭区法院立案庭、市中院立案庭负责人玩忽职守,拖延办案,行政不作为?
前文说道,该律师给我出具一份“当事人提交材料接受凭证”,上面的落款时间赫然是:“2015年1月5日”!好大的胆子哟,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这出戏都敢唱啰!该公文绝对是伪造的理由如下:1、该公文与龙马潭区立案庭向我出具的证明自相矛盾;2、2015年1月5日谢落先工伤认定还没出,金海公司拿什么材料去交的;3、本案最关键的地方就是金海公司究竟在什么时间是不是法定期限内去交的起诉材料,如此大事,法官会笔误,会忘了“今夕是何年”吗?“笔误说”哄鬼也难吧!4、该接受凭证没有编号,与惯例不符。综上,这个说明“金海公司2015年1月5日就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的“接受凭证”百分之百是伪造,只不过看是金海公司独立伪造还是与法院工作人员勾结伪造而已!
如果是金海公司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勾结伪造,那么他们会强词夺理说是“笔误”,说本来是“2016年1月5日”,不小心写错了成“2015年1月5日”了。但这种解释把所有人都当三岁小孩吗?龙马潭区法院什么时候这么高效率,当天收材料,当天移交至中院立案庭?不过中院立案庭胡艳庭长就说不清了,你凭什么不按规定收到材料7天内处理?拖延办案,你有什么说不出口的苦?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法》第32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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