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善贵受伤被资阳市政府、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陈善贵受伤被资阳市政府、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陈善贵受伤被资阳市政府、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陈善贵受伤被资阳市政府、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资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善贵,男,生于1970年10月21日,汉族,住安岳县永清镇六碑村1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701021377X,联系电话18523089297.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27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凤山路423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资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4月6日制发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认定申请人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在安岳县周礼机砖厂因工受伤。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申报工伤。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出院后向仲裁委申请认定劳动关系。2015年12月17日,安岳县仲裁委认定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收到裁定书的第二天,申请人立即向仲裁委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由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仲裁委退回了申请人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书。2016年3月14日法院作出了判决,维持仲裁委的决定。由于申请人3月15日才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是3月31日,加之清明节加星期天放假4天,申请人4月5日去仲裁委递交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扣除法院审理判决需要的日期和4天法定假日,在法定假日结束上班的第一天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受伤并没有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限。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要求工伤认定超过法定的一年是未扣除在法院耽误的时间。未扣除法定节假日的时间,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贵府依法纠正。 此致 行政复议申请人:陈善贵 2016年4月11日 附:本书副本一份、身份证、不予受理决定书、裁决书、法院判决书、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善贵与安岳县周礼机砖厂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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