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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黄仕钊诉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委会拆迁合同纠纷--胡代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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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状-------2016年6月14日9点审理----胡代国代理原告

       原告:黄仕钊,男,汉族,生于193945日,住安岳县石桥铺镇长安村四组,居民,联系电话18181455391.
      被告: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地址:安岳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该委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认定被告偿还给原告建房地基基础的几何尺寸以及与邻居墙壁之间无伸缩缝不符合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国家标准;
    2、请求法院组织双方委托权威部门对被告所还原告地基基础的几何尺寸以及与邻居墙壁之间的伸缩缝宽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司法鉴定。
    3、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7919日,因政府征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拆除原告住房建筑面积79.88平方米。协议第六条约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制图,统一平地基给原告自建三楼一底的住房【见附件1协议】
   原告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发现被告划给原告的地基基础的几何尺寸前后不一致,前为7554,后为7479毫米,相差75毫米(见附件2);二是由于后方基础与邻居房屋墙壁未按国家规定设置60MM伸缩缝。前述两项尺寸未按照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061第六条约定统一规划设计,也不符合建筑法正规图纸的相关规定。原告曾经起诉被告出示长安村四社农房基础还房建筑施工图及结构施工图全套图纸,在二审法院的责令下,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才于20152月将所谓的图纸复印给原告。但是,被告提供的该图纸不是国家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及工程结构施工图(见附件4.由于前述原因,2014813日,原告的房屋修建到二楼就无法继续修建被迫停工至今。长期维权无果,被迫起诉。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425

     附:本状副本一份、身份证一份、协议一份。、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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