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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蔡安昌、蔡奎昌与安岳国土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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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蔡安昌、蔡奎昌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的
                         辩 论 意 见-----2016.6.22----作者胡代国
尊敬的法官:
    我们二人是农民,没有打过官司,现在我们代理原告蔡安昌、蔡奎昌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就法官总结的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增加安置补偿费36919.90元、增加支付过渡费36665.28、给付违约金10000元等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证据、法律如下: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合法
     蔡荣汉有两个儿子,分别取名蔡安昌‘蔡奎昌。原蔡荣汉名下有两处住房,在征地前,就口头分给了两个儿子。后来,二人分别向国土局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2009年因修建高速公路,政府拆除了我两个儿子的房屋,收走了原宅基证。由于蔡安昌、蔡奎昌在外地打工,房屋征收局工作人员就将其父亲蔡荣汉的名字写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并要求蔡荣汉在协议书上签名。拆迁补偿款是打在蔡荣汉名下,蔡荣汉再将该补偿款给了儿子。房屋拆除后,2013年1月11日,国土局向蔡安昌、蔡奎昌颁发了用地通知书。
以上事实说明,蔡安昌、蔡奎昌的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二、拆迁协议证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明的目的。
    一是协议拆迁的时间是200992日; 协议的目的是政府征收修建内遂高速公路; 协议拆除原告的住房面积是127.31 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重置价310元,过渡费补偿6个月,每平方2.40元;  被告安排协议外的第三人村社落实原告的宅基地修建住房。
      二是拆迁协议证明的目的:证明被告征收原告的宅基地和房屋,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在拆迁前先落实宅基地安置再拆除原告住房,被告安排第三人落实宅基地或者自己找宅基地再向国土局申请用地建房于法无据。
     三、安岳县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证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明的目的
    一 是安岳县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证明的基本事实:2014122日,原告蔡安昌收到安岳县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安国土资函【2014】字第3464号以及建设用地平面图。用地通知书载明:蔡安昌......因内遂高速公路建设拆迁安置......四、房屋竣工后......申请验收,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五、建房地点大土登龙坡。......落款承办单位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承办人X2014122日公章。
    2014125日原告蔡奎昌收到 安岳县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安国土资函【2014】字第3491号以及建设用地平面图。通知书内容和上面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是两份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证明的目的
     证明被告未依法先安置宅基地后拆迁,而是延迟至201421月后落实安置宅基地造成被告违约。
          四、 双碑村村委证明书
    证明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8组村民蔡荣汉两个儿子的住房因20099月修建高速公路被被告征收拆除,现重新修建中。特此证明。思贤乡双碑村村委会公章。情况属实。陈顺富,201538日。
    证明目的:因为被告违约,原告于201538日才开始修建住房,20151231日才修建完毕,被告还没有验收,没有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拆迁房屋的过渡费应当从200991开始计算至2015631日,共计70个月。扣除前期被告已经给付的6个月,余下64个月。
    五、证据:四川省委、省政府(200512文件全文
    一是被告应当增加安置补偿费36919.90元。
     四川省委、省政府(200512文件规定,拆迁农民房,还房要对等略好,保证被拆迁农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2009年被告以每平方米310元的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时隔数年修建住房的市场成本价上升至每平方米600元以上,被告补偿的每平方米310元无法建房。根据安岳县政府2014年3月的决定:对工业园、石桥铺镇、岳阳镇等地的被拆迁农民,因搬入临时过渡房居住至今才建住房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由当年的每平方米220元增加到657元的决定,本着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故被告应当将原告的拆迁安置补偿费至少应当增加到每平方米600元,即增加安置补偿费36919.90=290/平方米X127.31平方米。
    二是被告应当增加支付超期过渡费36665.28四川省委、省政府(200512文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超过12个,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
    被告应当增加支付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64个月的超期过渡费36665.28=.【1833.26元(2.40元/平方米X6月X 127.31平方米)+ 34832.02(4.80元/平方米X127.31 平方米x58月)。】
     六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2009年9月2日,被告征收了原告房屋。由于被告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安置原告重建房屋的土地,也没有对原告原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进行补偿,而是安排原告自己找村民互相换地建房。原告不得不用自己的承包经营土地向村民唐大本、蔡大贵二人换了127.31平方米的承包地修建房屋。从而,减少了原告承包土地的收益。因此被告应当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原告原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七、被告应当退还收取的土地税1260元。
    理由是被告征收原告的宅基地和房屋,安置偿还新的宅基地给原告建住房不应当收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国土员收取原告建住房的土地税每平方米6元,共收二原告土地税1260元的发票证明【见附件税票】,该收税是错误的,应当退还。
八、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给付违约金
被告在200992日征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2014122日才向原告送达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被告除应当依法给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73585.18元外,还应当向原告给付违约金。因为协议上没有依法约定违约金比例,故请求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额10000元。
    九、涉及本案的法律条文,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费。
   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支付上述损失、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十、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对被告答辩的事实依据、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所证明的目的,原告不予认可,因为与原告的证明目的相反;
对于被告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原告搞不清楚,对被告证人证言的目的,原被告不同意。恰恰相反,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征收拆除了原告的住房,数年后,原告才用自己的承包地向村民换到土地,原告2015年底才修完房屋,国土局还没有验收。
被告所辩称的房屋被征收拆除后,由被拆迁人向被告国土局主动申请宅基地的理由不能成立,所适用的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定是指非征地非安置对像,不是针对征地房屋的被拆迁户。被告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对法律理解错误。
      综上所述【最后陈述意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答辩理由。
此致
                    蔡安昌、蔡奎昌的委托代理人、      
                                                         20166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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