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2、被投诉人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执法机关,有义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作为执法者,不应当是法盲,应当对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依据向法庭如实答辩。
3、行政机关是执法者,无权由律师代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4、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无权浪费财政资金,无权用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出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抗辩行政纠纷。
5、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是积极义务而不是消极义务,请律师答辩,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尊严及权威性。
6、用钱请律师出庭当代言人,没有体现公平、公正,也是一种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滥用特权的违法行为。
7、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执法者,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不符合公平、对等原则,也严重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8、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已经被法律所禁止。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法律解释的“应当”即为必需)从2015年5月1日后,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长官正、副职是应当出庭应诉的。同时,被诉行政机关也只能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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