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5260|评论: 0

[法治新闻] “母的”本质始终不会是“公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6-25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母的”本质始终不会是“公的”

民间有句戏谑话:“我就不信你能将‘公的’说成是‘母的’”,意思是:无论你巧舌如簧,也不能将黑的说成白的、将弯的说成直的。民间流传打文字官司的趣味故事又成了相反的例证,如“柿树不卖”的故事:很久以前,有目不识丁的土财主,看中了本地一个穷秀才祖上留下的一片成林土地,挖空心思想低价购买,秀才想收拾贪得无厌的财主,于是答应将土地卖给财产,但提出“几棵柿子树不卖”,财主欣喜若狂地同意了。秀才写好土地买卖契约念给财主听,契约中约定土地全部卖给财主,但“柿树不卖”,这和双方协议是一致的。财主还不放心,又请来本地教书先生将这契约念给自己听,内容与秀才念的一致,于是在契约上签了字、捺了印,并付了价款。几个月后,财主请了人准备砍伐树木卖钱,遭到秀才的阻拦。财主一气之下将秀才告到县衙,却输了官司,因犯诬告罪被判“重打五十大板”。原来,契约中约定的“是树不卖”而非“柿树不卖”,意思成了“只要是树都不卖”,如此,秀才的树木可以“合法地在财主的土地上生长”,财买来的土地只能供秀才的树木生长,这明亏可是吃大了。
俗话说:演戏的是癫子,看戏的是傻子。上述故事的戏剧性纯属艺术加工,生活中种事鲜有发生。2016年6月23日上午,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李民洪、余帝兵律师在船山区某法庭代理一件房屋租赁纠纷案,利用原告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中逻辑上谬误,就将原告将“母的”伪装成“公的”还原了“母的”的本来面目。
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使用李甲(李某胞兄)房屋共同经营一家超市。2014年2月,李某提出“分手”,张某向法院提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之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与张某期间购买的房屋属共同财产,李某与张某平均分割;李甲所欠货款35000元属李某与张某的共同债权,李某与张某各享受17500元。因李甲拒绝偿付,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甲立即偿付17500元。李甲以李某与张甲因开设超市租赁自己的房屋未付租赁7万余元以由提起反诉,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而驳回了李甲的反诉请求,李甲上诉后又自愿撤回上诉。因李甲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甲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张某支付自己的房屋租赁费7万余元。张某认为自己根本就没租赁李甲房屋的事,双方约定是无偿使用,所以委托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李甲对胜诉充满了信心,还挑衅地对李民洪、余帝兵律师说:“我就要看看你们当律师的是不是有本事将‘公的’辩成是‘母的’!”他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与李某签订的《租房协议》,协议约定:房屋租赁时间从2011年8月7日起至2014年2月时止,年租金25000元,租赁期满前10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以“欠款人”名义签字并捺印,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8月7日。
李某称李甲所述是事实,并解释称:租赁李甲房屋是从2006年就开始了的,以前是口头协议,按市价每年付房租费。与张某“结婚”后,考虑避免日后争议,就在与张某“结婚”的当月与哥哥李甲签订了这份《租房协议》,租赁期限就是与张某同居生活并共同经营超市的期间。
李民洪律师、余帝兵律师胸有成竹地称:李甲提供的《租房协议》系伪证。首先,协议约定租房终止时间是李某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之时,李某的解释也能与协议约定相印证,但问题是李某与李甲是如何在2011年8月7日就知道李某与张某必然在2014年2月就会解除同居关系呢?!再者,欠款人必须是该付款而未付者,《租房协议》约定付款期限是租赁期满前10内,李某成为欠款人,应当是在2014年2月左右,李某怎么在2011年8月7日就称自己是欠款人呢?!能作合理解释的只有两种可能,第一是时间能够倒流,二是《租房协议》称为2011年8月7日所签订系伪造,因为只有2014年月2月之后,即李某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之后才能明确他们解除同居关系的时间,也只有2014年2月左右,李某才会觉得自己是欠款人。因为时间绝对不会倒流,所以《租房协议》系伪造。
李甲傻眼了,心中肯定在想:律师真的能将“公的”说成“母的”!或者他不明白,“母的”就是“母的”,无论挖空心思地想伪装成“公的”,本质仍然是“母的”。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2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