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更应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事件经过:
2009年6月22日,我2007年9月9日购买的一辆自行车被他人指认为是他的,事后报警,由绵竹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解决。当我从地震危房中找出购车手续时,我满怀信心地认为可以把我的自行车拿走,可没想到我所有的合法自行车被城中派出所扣押至今(从6月22日至今35天)。至今城中派出所无任何解释。
一.这是我的购车收据和保修卡。并且我还有同事可以证明自行车是我2007年买的。


二.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城中派出所扣押我的自行车已经35天无任何解释。让人心寒和心酸。
三.这是城中派出所扣押我的自行车时的扣押物品清单。

从扣押物品清单反应,没有说明自行车涉及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是行政案件,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7条)而今已经扣押35日。难道不是乱扣押,随意扣押,超期扣押吗?
公理何在?公正何在?这是乱扣押,执法者难道可以随意扣押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吗?这是对法律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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