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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执法者更应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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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07:34 | |阅读模式
 

执法者更应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事件经过:

      2009年6月22日,我2007年9月9日购买的一辆自行车被他人指认为是他的,事后报警,由绵竹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解决。当我从地震危房中找出购车手续时,我满怀信心地认为可以把我的自行车拿走,可没想到我所有的合法自行车被城中派出所扣押至今(从6月22日至今35天)。至今城中派出所无任何解释。

一.这是我的购车收据和保修卡。并且我还有同事可以证明自行车是我2007年买的。

二.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城中派出所扣押我的自行车已经35天无任何解释。让人心寒和心酸。

三.这是城中派出所扣押我的自行车时的扣押物品清单。


     从扣押物品清单反应,没有说明自行车涉及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是行政案件,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7条)而今已经扣押35日。难道不是乱扣押,随意扣押,超期扣押吗?

      公理何在?公正何在?这是乱扣押,执法者难道可以随意扣押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吗?这是对法律的践踏!!!!!!


[此贴子已经被雪源于2009-7-27 21:05: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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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14 |
pp出来了哈。你可以申请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诉,还者到麻辣社区群众呼声论坛进行发贴http://bbs.mala.cn/forumdisplay.php?fid=5

 楼主| 发表于 2009-7-28 12:54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二条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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