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 霍小琴 女 汉族 61岁 四川南部县南隆镇 东风路63号后4栋1楼3号、电话 13990814597 被告 南充市人民政府、 宋朝华 男 汉族 41岁 、南充市政府市长、 电话 2244222 顺庆区万延西路32号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律2014《消法27条》对顺庆区商品房销售市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保证市场交易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正常的交易市场秩序。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规1996《欺诈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欺诈、误导等非法行为给与认定和处罚。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消法26条》,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帮助原告维权撤销与中南公司所签购房合同。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表示歉意,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999元 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已经提供给市委、政府》 原告与女儿在2015年12月至3月在中南房地产公司认购中南世纪城1号楼401商品房一套,面积137平米、每平米7800多元,认购前该公司宣传该楼是楼王,楼间距近200米是集花园、绿化带、广场环境优雅的高档楼盘。但中南公司为原告提供楼盘确是间距4车道的饮泉路不到5米,楼间距不到20米、没有花园也没有绿化带、被噪音和灰尘笼罩的普通街房。中南公司在商品房交易中对原告实施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误导原告的行为,不但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还严重破坏了顺庆区域内的商品房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在交易中充满欺诈、诱惑、欺骗、误导等非法行为,市场交易秩序处于混乱之中。 中南公司是被告直接招商引进,并在被告所属市住建局注册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被告应该对该公司实施有效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交易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公平的交易市场,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被告并没有对该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该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公开实施虚假宣传,隐瞒、误导消费者的非法行为,既没有制止也没有处罚。被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因被告行政不作为造成顺庆区商品房销售市场混乱无序,使原告在购房中被中南公司欺诈、误导受到重大损失。根据2014《新消法》有关法规,被告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公正的、公平的销售市场。被告因不作为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销售市场,就因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护消费者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行政庭提起诉讼。请求受理 此致 南充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霍小琴 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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