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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和商场停车被盗 合同关系不明索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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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6月,成都市民舒先生开着车主何先生的车,到金阳路一茶馆找朋友,他将车停到在了金阳路路边占道停车场,不料晚上10点半离开茶楼时,舒先生发现车子竟不翼而飞。舒先生与交投停车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其告上法院。去年,此案一审判决停车位管理方收取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双方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管理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昨日上午,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

  事件回放

  占道停车场停车被盗车主状告管理方

  2014年6月10日晚上8点半左右,舒先生开着车主何先生刚买一年的车,到金阳路一茶馆找朋友,道路旁的停车场管理员招呼示意其可以停靠在附近临街的一个位置。舒先生将车停了下来,并交了6元钱停车费,索要了发票。

  不料,当晚10点半左右,当舒先生离开茶楼时发现,原本停靠在路边的车已不见踪影,而收费的工作人员也不见了,舒先生当即报了警。

  在索赔无望后,车主何先生将停车位管理方起诉到法院。

  2015年9月10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交投停车公司退还何先生停车费4元钱;驳回何先生“判决其赔偿车辆本身的价值和车辆被盗的其他损失”的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同于专营停车场,管理方所提供的票据不属于停车凭证;双方之间没有履行发放停车卡、交押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等行为,说明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建立车辆保管合同,也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

  再次上诉

  双方各执一词 聚焦保管合同关系

  在索赔遭拒后,不服判决的何先生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驳回判决。

  昨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何先生一方认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写明,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

  成都交投停车公司的委托律师认为,舒先生当时并未将车钥匙和行驶证交给工作人员,不符合构成合同保管关系的条件。而且所谓的停车费是公共场所占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不包含保管费用,所以不认可双方系合同保管关系。

  律师提醒

  小区及商场停车 被盗同样索赔难

  昨日下午,天府早报记者走访了成都市内多个正规占道临时停车场和固定停车场,受访的工作人员大多表示,所收取的停车费都是占道停车费或场地租用费,不包含保管费。

  当天,记者又采访了几位律师,多数人都表示,根据此前的相关判例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没有单独约定,现在一般的停车收费都被认为是场地租用费,车主和停车场不是合同保管关系。事实上,除了占道临时停车、公共停车场停车、甚至在酒店经营场所的停车场内和小区内的停车场停车,一旦发生车辆失窃,都很难向停车场的管理方索赔。

  ■链接

  防盗小知识

  钥匙

  就算只离开车子几分钟,也不要把钥匙留在点火器上,务必要拿下车钥匙,熄火锁车,同时将车窗、天窗关闭。

  一定不能将备用钥匙放在车里。

  开车去公众场所时,尽量勿将车辆交由他人代泊,那样很容易让盗贼乘机配制车钥匙。

  停车

  尽量将车停在有人看管的专用停车场所,务必随身携带停车卡等相关证件。

  不要停在违规的地方,否则无法在短时间内确定车子是被盗还是被交警拖走。

  带走车辆的所有证件(如驾驶证、购置证、发票等)和车内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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