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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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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所谓“权利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纪检干部的权利与责任更为重要,这也告诉我们,作为党员干部在做人做事要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充分体现责任胜于能力,敢于承担的人才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才能,才能更好的为民办事。同时要具有为公不为私,为民不为己的责任精神,充分体现一个人职业素质。归根到底,负责任,是一个人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只有负责到底,落实到位,这个人才是德才兼备的人。我们的责任感就是体现在对祖国的热爱,对人民的负责上,在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一切以群众利益为先,提高服务质量,转变工作态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对违纪违规和严重影响党风政风的行为,党和政府要严厉查处,确保人民群众利益得到保障,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堆镇劳动保障所(王雪)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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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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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7 08:49
对武胜法院侵权的举报
举报人 退休法官吴志平, 电话15928266813。
武胜法院违法,同时违反武胜府发(1998)114号文件、武胜房改(1999)4号文件、武胜府办发(1999)116号文件,将我的私房强行要去供卢X使用,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自2007年起,我就依法维权。起过诉(多次提起诉讼,受诉法院不予受理),也多次进京、省上访。维权十年,无任何部门出面解决我的合理诉求。求告无门!
在我维权的十年中,因媒体介入,网络曝光,武胜法院虽《回应网民》进行了说明,但该说辞不实,漏洞百出:
      武胜法院以"23户房主都退出了房改房,交出了房产证,只有吴志平一人拒绝交出”为由,来忽悠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领导。手段之恶劣!
  真实情况是:
23户房主中有4人98年前调到广安工作(李X、明X等),他们的房屋没参加98年的全产权转换,属按政策应退。另19户房主(陈XX、张XX等),因参加了武胜法院98年搞的"优惠集资建房”(该集资建房违反房改政策),按院党组规定,参加的就要退出以前获得的房改房,即按院党组的规定,这19户也属应退出房改房之列。而我吴志平既没调离武胜法院,也没参加武胜法院的"优惠集资建房”,当然不属于"退出房改房”、"交出 房产证”之列。且这23户退房,是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即房改中进行的,是自愿的。而武胜法院要求吴志 平交出房屋是在房改结束一年多后的2001年3月,且是强迫性的。因此,"23户自愿退房”和"吴志平被逼迫交出房屋"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我说的绝对是事实,有书面文字佐证。几年来,武胜法院一直不敢当面对质,相关部门也不愿组织听证。
   看来我的 该《举报》确实触碰到了四川官员们的灵魂,该《举报》在四川麻辣论坛《群众呼声》更是发表不了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7 08:59
不好意思,只有跟帖才发表得了,此举报专发多次都被删除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7 09:01
我依法维权,本属并不复杂的"物权归属”问题,一跃成为官、民之间的冲突。本是法律的捍卫者,却站在了捍卫法律的公民(我)的对立面。国之耻、法之悲、民之害!

发表于 2016-7-7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掠夺我的私房后,为掩盖强占、抢夺的罪行,单方决定支付一定的费用。几年后,在该房屋的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我依法维权,提起诉讼,武胜法院又从中作梗,阻止受诉法院受理。当我向相关部门和媒体以及网络举报时,武胜法院又编造虚假信息来忽悠部门领导和网络主管,支使删除我发表的帖子。其行为明显糸武胜法院院长心虚,但相关部门的官员们却置若罔闻。法治中国的公民私产无保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8 08:50
武胜法院破坏別人的财产权,就是破坏人类文明!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7-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归根到底,负责任,是一个人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只有负责到底,落实到位,这个人才是德才兼备的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8 13:42
武胜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懂得尊重别人的财产权,太可怕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8 22:04
法院侵犯法官的私产,这是法治的悲哀,也是法治国家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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