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审议。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对红军文物在乡镇的保护责任、红军文物的产权、保护范围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据悉,我市现有公布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128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66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可移动红军文物3万余件,其中珍贵文物3000多件。红军文物总量及规模居红军时期各个根据地之首。虽然我市有如此丰富的红军文物资源,但是保护现状并不理想,尤其是红军石刻标语类等不可移动文物多分布在野外,保存环境差、文物安全系数低,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条例》来进一步加强红军文物真实性、完整性保护,充分彰显其所蕴含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进行爱国主义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今年1月,市文广新局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初步拟定框架结构,落实专人收集资料,对全市红军文物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专班人员走访了县(区)文物局和博物馆、纪念馆及红军文物保护相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征集意见。根据上位法和实际情况,参考其他地区经验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对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完善,最终行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据介绍,该《条例(草案)》共6章59条,主要包含总则、不可移动红军文物、可移动红军文物、红军文物的合理利用、奖励与处罚等章节。其内容特色主要体现在:强化了政府责任,鼓励公众参与,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军文物提出了保护措施,对不可移动红军文物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化,对红军文物的合理利用方面进行细化,在处罚方面从严从重,加大执法力度,彰显法律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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