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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贷款2千万查封5个亿资产 四川省南充中院超标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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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千万,一年时间连本带息加逾期利息、延迟利息、迟延履行金等4千2百万。法院查封了房地产公司价值5个亿资产,致使房地产公司不能再融资还款和经营。房地产公司律师质疑南充中院超标查封,多次申诉未果。记者联系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执行局龚局长,龚局长否认了此事,称正在按照程序办理。

房地市场不景气  去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被套牢

2013年1月16日,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金城公司)、文某、李某、四川省君合联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联鑫公司)分别各自与南充市顺庆鸿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庆鸿鑫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各自贷款500万元。同时由南部金城公司、四川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房产开发公司)、文某6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次日,南充市果城公证处对上述合同作出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014年11月20日,果城公证处对上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作出(2014)南市执字第052号执行证书,确认:截止2014年11月20日,债务人南部金城公司共欠债权人顺庆鸿鑫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据此,顺庆鸿鑫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5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顺庆鸿鑫公司提出《案款结算函》,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为:本金2000万元,利息6906667元,复1241484元,逾期利息10946667元,迟延履行金1249500元,案件代理费1216357元,咨询费208667元,咨询费违约金241733元,共计42011074元。

南部金城公司在借款后、顺庆鸿鑫公司申请执行前,共计偿付借款956万元;在执行期间,偿付借款100万元。

法院超抵押物查封  企业5个亿资产被查封

南部金城公司杨律师介绍说,南充中院在执行中,南部金城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了《不予执行公证文书的异议书》,但至今没有收到执行法院审查裁决,而仍在继续并加大财产查封的执行,这是严重违法的。

债务人即以其南充市顺庆区兰博湾土地进行抵押。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该财产应当优先受偿,而且该土地现价值足以抵偿该借款。而执行法院在抵押财产未清偿前,对南部金城公司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是违法的。

确定的执行标的金额不明确,而执行法院进行执行后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款结算函》为执行标的金额,并以此作为查封数额依据,显然这是违法的。因为该案款结算函结算事项和内容违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南部金城公司在借款后本案执行前已偿还借款956万元、在本案执行中偿还借款100万元,共计已偿还借款1056万元。但是,本案在执行中对此没有作出任何抵扣借款。从2013年1月借款2000万元,至2015年10月,借款人已还款1056万元,依债权人要求还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再加利息6906667元,复1241484元,逾期利息10946667元,迟延履行金1249500元,案件代理费1216357元,咨询费208667元,咨询费违约金241733元,共计总额已达到5000多万元。这样的借款,南充中院居然予以保护并进行强制执行,难道中国现在“没有王法”,任由执行法官滥用职权!

质疑法院违规查封  企业多次申诉无果

该公司负责人张总气愤地说:“通过无效公证文书对我公司资产进行超额查封,查封市值高达5亿元,这一行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超执行标的金额而查封巨额财产,前后分别查封的有南充市顺庆区周家坝1-2地块土地、南部县城“博泰国际”在建工程、南部县城振兴街金山角小区商品房、南部县城幸福大道西延线南侧土地、南部县城金葫路原德仁中学土地、南部县城原就业局、社保局房屋及土地。还有,在借款后,鸿鑫公司与南充市公证处采取欺骗借款人的手段,并在公证程序违法等情况下,获得强制执行公证文书。随后,遂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在执行中,鸿鑫公司与执行局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不依据事实胡乱执行。在本案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后,执行局置若罔闻,进而变本加厉地加大财产查封力度,多次对金城房产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其中也包括正在开发建设的“博泰国际”项目已销售的商品房,这些房屋在查封前均已出售,现该项目的购房户纷纷要求我公司退房并赔偿其违约金,且多次在我公司吵闹、去政府上访。”

杨律师说:“本案现处于争议阶段,鸿鑫公司再次通过不正当手段与执行局内外勾结,将我公司及其他借款人列入法院黑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失信人员名单,我公司已无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破坏企业的合法经营,试问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我公司究竟该如何维权。”

执行局长否认查封5亿资产 称正在按照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和保障合法权益时,要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慎生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然而,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却是公然违背上述规定和精神。”杨律师说。

贷款2千万,查封5个亿资产是否有此事?记者电话联系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执行局龚局长,龚局长说:“没有这回事,我们正在按照程序办。”(张小兵 王斌  杨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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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6-9-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税”,是将本不属于自己区域内的税收(主要对象为施工、运输等企业的税收),通过各种非正规途径“拉”到、“借”到或“买”到自己辖区,以获得超过实际的财政返还或政绩回报。它一般由纳税人、中介人、税务机关和乡镇政府共同参与完成,税务机关依法依率征收税款,乡镇政府按异地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一般按乡镇政府税收留成部分的30%左右,高的40%,甚至更高)支付“奖励资金”、“税收返还”等。

引税员:一五一五一六一五五六七

  一、引税带来的危害

  (一)“引税”对乡镇政府的直接危害

  1.造成乡镇财政收入严重流失。“引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满足了地方利益,但是乡镇政府可支配的有效财力并没有同比例增加,因为当地政府税收留成部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高的可达百分之六十)的财力都支付给纳税人了。

  2.“引税”弱化了乡镇发展地方经济的动力。上级政府向乡镇下达财政收入任务,目的是促使乡镇政府着手发展地方经济,实现财政增长。由于有“引税”这个捷径,使得部分乡镇无心发展经济、培植税源,而是一门心思去“引税”,用歪门邪道谋“发展”,靠不劳而获树“政绩”。虚假的税收掩盖了乡镇经济发展滞后、税源增长乏力的事实真相,助长了以数字论英雄的不良风气,极大地打击了乡镇“求真务实谋发展、真抓实干搞建设”的工作积极性,弱化了乡镇发展经济的动力。

  3.造成个别乡镇浑水摸鱼,虚增财政收入,建立“小金库”。审计发现,个别乡镇假借“引税”对区域外企业进行奖励和返税名义,将这些奖励和返税资金转出,或以契税、其它收入等名义缴入国库,虚增一般预算收入;或建立账外账,形成“小金库”,以供本单位送礼、洗浴洗脚、高档消费等无法入账的开支。

  (二)“引税”对税务部门的危害后果

  1.严重扰乱正常税收秩序。部分乡镇为尽可能多引区域外税款,竞相提高对纳税人的奖励幅度,使得部分纳税人的实缴税收大幅减少,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使得一些纳税人想方设法逃避所在地税务机构的纳税管理,到处寻找能够少缴税的地方,或与当地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要求参照“引税”条件给予税收优惠。造成所在地税务机构无法实施规范化的纳税管理,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造成税务部门财务管理混乱。个别税收征收机关通过“引税”,违规从当地乡镇政府获取了一定数额的税收任务完成奖或信息化建设经费。这意味着,收取同样的税款,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行政效率却下降了;同时从非正当渠道索取额外经费,极有可能出现财务收支超预算、滥发奖金补贴、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等违规违纪事项或私设“小金库”。

  (三)“引税”给纳税人带来不当得利

  1.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拿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左右甚至更少的钱(应该缴纳的税款减去税收奖励、税收返还)却抵缴了百分之一百的税款。

  2.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节省”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甚至更多)的税款,也即乡镇支付的税收奖励、税收返还,这些资金如果不入账,势必再次偷逃税收。通过审计发现,个别纳税人让引税乡镇将返税额直接买成超市的购物券给单位职工发福利,导致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

  3.个别纳税人为获取“避税”利益最大化,往往寻找支付税收奖励资金比例更高的异地缴纳税款,个别乡镇政府为获取税源,不得不竞相提高税收返还比例及承诺报销餐饮费、往返汽油费等税收优惠条件,从中坐收渔人之利。

  4.个别纳税人在“引税”环节,因在异地缴税较多,被异地政府授予各种荣誉,“避税”之人也成了有功之臣,违规违纪之人也成了先进、模范。


发表于 2016-9-2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税”,是将本不属于自己区域内的税收(主要对象为施工、运输等企业的税收),通过各种非正规途径“拉”到、“借”到或“买”到自己辖区,以获得超过实际的财政返还或政绩回报。它一般由纳税人、中介人、税务机关和乡镇政府共同参与完成,税务机关依法依率征收税款,乡镇政府按异地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一般按乡镇政府税收留成部分的30%左右,高的40%,甚至更高)支付“奖励资金”、“税收返还”等。

引税员:一五一五一六一五五六七

  一、引税带来的危害

  (一)“引税”对乡镇政府的直接危害

  1.造成乡镇财政收入严重流失。“引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满足了地方利益,但是乡镇政府可支配的有效财力并没有同比例增加,因为当地政府税收留成部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高的可达百分之六十)的财力都支付给纳税人了。

  2.“引税”弱化了乡镇发展地方经济的动力。上级政府向乡镇下达财政收入任务,目的是促使乡镇政府着手发展地方经济,实现财政增长。由于有“引税”这个捷径,使得部分乡镇无心发展经济、培植税源,而是一门心思去“引税”,用歪门邪道谋“发展”,靠不劳而获树“政绩”。虚假的税收掩盖了乡镇经济发展滞后、税源增长乏力的事实真相,助长了以数字论英雄的不良风气,极大地打击了乡镇“求真务实谋发展、真抓实干搞建设”的工作积极性,弱化了乡镇发展经济的动力。

  3.造成个别乡镇浑水摸鱼,虚增财政收入,建立“小金库”。审计发现,个别乡镇假借“引税”对区域外企业进行奖励和返税名义,将这些奖励和返税资金转出,或以契税、其它收入等名义缴入国库,虚增一般预算收入;或建立账外账,形成“小金库”,以供本单位送礼、洗浴洗脚、高档消费等无法入账的开支。

  (二)“引税”对税务部门的危害后果

  1.严重扰乱正常税收秩序。部分乡镇为尽可能多引区域外税款,竞相提高对纳税人的奖励幅度,使得部分纳税人的实缴税收大幅减少,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使得一些纳税人想方设法逃避所在地税务机构的纳税管理,到处寻找能够少缴税的地方,或与当地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要求参照“引税”条件给予税收优惠。造成所在地税务机构无法实施规范化的纳税管理,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造成税务部门财务管理混乱。个别税收征收机关通过“引税”,违规从当地乡镇政府获取了一定数额的税收任务完成奖或信息化建设经费。这意味着,收取同样的税款,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行政效率却下降了;同时从非正当渠道索取额外经费,极有可能出现财务收支超预算、滥发奖金补贴、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等违规违纪事项或私设“小金库”。

  (三)“引税”给纳税人带来不当得利

  1.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拿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左右甚至更少的钱(应该缴纳的税款减去税收奖励、税收返还)却抵缴了百分之一百的税款。

  2.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节省”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甚至更多)的税款,也即乡镇支付的税收奖励、税收返还,这些资金如果不入账,势必再次偷逃税收。通过审计发现,个别纳税人让引税乡镇将返税额直接买成超市的购物券给单位职工发福利,导致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

  3.个别纳税人为获取“避税”利益最大化,往往寻找支付税收奖励资金比例更高的异地缴纳税款,个别乡镇政府为获取税源,不得不竞相提高税收返还比例及承诺报销餐饮费、往返汽油费等税收优惠条件,从中坐收渔人之利。

  4.个别纳税人在“引税”环节,因在异地缴税较多,被异地政府授予各种荣誉,“避税”之人也成了有功之臣,违规违纪之人也成了先进、模范。


发表于 2016-9-2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税”,是将本不属于自己区域内的税收(主要对象为施工、运输等企业的税收),通过各种非正规途径“拉”到、“借”到或“买”到自己辖区,以获得超过实际的财政返还或政绩回报。它一般由纳税人、中介人、税务机关和乡镇政府共同参与完成,税务机关依法依率征收税款,乡镇政府按异地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一般按乡镇政府税收留成部分的30%左右,高的40%,甚至更高)支付“奖励资金”、“税收返还”等。

引税员:一五一五一六一五五六七

  一、引税带来的危害

  (一)“引税”对乡镇政府的直接危害

  1.造成乡镇财政收入严重流失。“引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满足了地方利益,但是乡镇政府可支配的有效财力并没有同比例增加,因为当地政府税收留成部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高的可达百分之六十)的财力都支付给纳税人了。

  2.“引税”弱化了乡镇发展地方经济的动力。上级政府向乡镇下达财政收入任务,目的是促使乡镇政府着手发展地方经济,实现财政增长。由于有“引税”这个捷径,使得部分乡镇无心发展经济、培植税源,而是一门心思去“引税”,用歪门邪道谋“发展”,靠不劳而获树“政绩”。虚假的税收掩盖了乡镇经济发展滞后、税源增长乏力的事实真相,助长了以数字论英雄的不良风气,极大地打击了乡镇“求真务实谋发展、真抓实干搞建设”的工作积极性,弱化了乡镇发展经济的动力。

  3.造成个别乡镇浑水摸鱼,虚增财政收入,建立“小金库”。审计发现,个别乡镇假借“引税”对区域外企业进行奖励和返税名义,将这些奖励和返税资金转出,或以契税、其它收入等名义缴入国库,虚增一般预算收入;或建立账外账,形成“小金库”,以供本单位送礼、洗浴洗脚、高档消费等无法入账的开支。

  (二)“引税”对税务部门的危害后果

  1.严重扰乱正常税收秩序。部分乡镇为尽可能多引区域外税款,竞相提高对纳税人的奖励幅度,使得部分纳税人的实缴税收大幅减少,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使得一些纳税人想方设法逃避所在地税务机构的纳税管理,到处寻找能够少缴税的地方,或与当地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要求参照“引税”条件给予税收优惠。造成所在地税务机构无法实施规范化的纳税管理,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造成税务部门财务管理混乱。个别税收征收机关通过“引税”,违规从当地乡镇政府获取了一定数额的税收任务完成奖或信息化建设经费。这意味着,收取同样的税款,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行政效率却下降了;同时从非正当渠道索取额外经费,极有可能出现财务收支超预算、滥发奖金补贴、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等违规违纪事项或私设“小金库”。

  (三)“引税”给纳税人带来不当得利

  1.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拿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左右甚至更少的钱(应该缴纳的税款减去税收奖励、税收返还)却抵缴了百分之一百的税款。

  2.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节省”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甚至更多)的税款,也即乡镇支付的税收奖励、税收返还,这些资金如果不入账,势必再次偷逃税收。通过审计发现,个别纳税人让引税乡镇将返税额直接买成超市的购物券给单位职工发福利,导致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

  3.个别纳税人为获取“避税”利益最大化,往往寻找支付税收奖励资金比例更高的异地缴纳税款,个别乡镇政府为获取税源,不得不竞相提高税收返还比例及承诺报销餐饮费、往返汽油费等税收优惠条件,从中坐收渔人之利。

  4.个别纳税人在“引税”环节,因在异地缴税较多,被异地政府授予各种荣誉,“避税”之人也成了有功之臣,违规违纪之人也成了先进、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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