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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会友] 国际法院为啥要撇清与南海仲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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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法院为啥要撇清与南海仲裁的关系?
   在议论之前,我们自己得先分清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常设法院、国际法院这三者的关系。否则难免文不对题,贻笑大方。

    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成立,成立的依据是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会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目前该法院有113个成员国,中国是最早的成员国之一。该法院日常行政活动主要由国际局负责。

    常设仲裁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在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建立后,常设仲裁法院因缺乏案源,其作用和影响力日益减小,“常设”也已徒有其名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院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并允许非国家实体和个人在该法院进行仲裁。它的工作机制完全依靠当事各方的同意,费用也有当事双方承担。在仲裁开始前,各方必须商定各种实际事项和程序(如提交仲裁问题的措辞及指定仲裁员),这与我国的民事仲裁一样,必须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双方约定,才能提起仲裁程序。与由一方可以提起行政仲裁(如劳动仲裁)不一样,如果仅是一方提起的民事仲裁被仲裁了,那是没有执行力的,法院会拒绝对仲裁结果的强制执行。

    国际常设法院是国际联盟的司法机关,于1922年2月15日在海牙宣告成立,1945年为联合国国际法院继承。国际常设法院成立后的20多年间,主要处理司法和咨询案件,与常设仲裁法院并存。常设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当事方是否愿意向其提交争端,这与仲裁法院相同,但增加的不同点是:一个国家可以事先宣布, 承认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在作出这样宣布的国家之间,一旦发生争端,宣布国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提交争端,传唤另一个国家出庭,而无须像仲裁法院那样需要当事各方事先商定将案件提交法院。由于二战的爆发,国际常设法院于1940年停止了全部司法审判活动,全体法官于1946年辞职而宣告解散。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另一项作用是为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



    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例如战犯)。这项任务属于国内管辖。然而,1946年因审理战犯的需要而设立的刑事特别法庭,以及后来设立的大量区域法院和特设法庭,造成了不少混乱。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由联合国设立的特设刑事法庭及国际刑事法院。

    下面再来看国际法院为什么要迅速撇清与仲裁法院的关系也就不难理解了。
中国网7月14日讯 据央视新闻微博消息,国际法院在其网站首页发布提示信息,声明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由常设仲裁法院下的一个特别仲裁庭做出。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至始至终未曾参与该案。


     当然还有另外的原因:南海仲裁案公布前后,世界上七十来个国家发声支持中国的主张,七八个自喻为“国际主流”的国家除了口号式地发出仲裁有法律约束力外,很快被排山倒海的反对声浪淹灭了。所以国际法院及时撇清与仲裁法院的关系也在情理之中了。

    有个从北大出去的悉尼大学法学院教授凌兵在接受凤凰网专访时称,中国所要解决的最坏情况,是如果其他南海声索国也逐个起诉,会对中国造成非常大的压力。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江雨也说:南海的主权争端就目前来看,对中国来说并非那么重要,如果因此搞坏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非常不必要,得不偿失,也影响其在亚洲的长远目标。这类被标榜为国际法学家的假洋教授,以为南海仲裁为他们提供了一根打人的棍子,洋洋洒洒地企图欺骗世人、蛊惑国人。在国内确实也收到一定效果,因邪路派公知队伍中也有不少人也唱着这些滥调,妄图给中国戴上违反国际法,不遵守国际法的大帽子。但事实已经很清楚,让资格欠缺野鸡仲裁庭来强制仲裁单方提起的涉及多国关系的南海问题,能产生什么效力?有的话也只能是负效力,给仲裁法院和国际法蒙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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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了又有何用?还不是一张废纸?中国已经强大,不怕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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