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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莫球铭唐

[群众呼声] 绵阳交警为逃避党纪国法惩处 勾结法官推翻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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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8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却只负次要责任;杨国华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中巴客车,因为他是个体户有钱,交警有权,最终杨国华不负责任;而我作为受害人,却负主要责任。广大网友请想一想,就是不看中间的审判过程,只看结果,就能感到这里面黑幕重重,冤深似海。

 楼主| 发表于 2016-7-31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罗加茹收受了大量黑钱,在四川高院上窜下跳,勾结收买了张建魁等人,因此高院完全由他横吃竖摆,为所欲为。本案再审最初的审判长是秦卫跃,他不买罗加茹的账,案子审到中途,罗加茹竟然把他撤换了,改成女法官秦谊。请看,罗加茹手中到底有多大权力,他仅是刑一庭一个普通法官,因为勾结交警挣到了黑钱,整个高院竟然都是他的天下了。这其中水有多深,内幕有多黑,广大网友可想而知!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年6月18日,省人大信访办向四川高院下发了58号督办函,要求针对行监117号文件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置,但高院至今没有回答和解释,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和犯罪!到如今十多年过去了,省高院不但不对上窜下跳的卑鄙小人罗加茹作任何处理,而且曾经还任命他担任刑一庭的庭长,得到了重用。这样心术不正的小人担任了如此要职,不知他整了多少人,办了多少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8-4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问省高院法官和绵阳交警,为什么是省高院先立案、当事人一年后才写申诉?就像和平年代里,入了党一年以后,才补充入党申请书一样荒唐?请你们给广大网友一个合理解释。丢掉你们手中的这块遮羞布和挡箭牌吧,省高院这个判决是你们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产物,是用多少银子换来的?也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吧?党中央反腐的利剑终究要把这其中的层层黑幕劈穿!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交警在那次事故发生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的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他们依据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理由是我在窄路窄桥上会车,违反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当时我会车的地方,有效路面宽度为9.5米,按道路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不算窄路窄桥,这样的认定和处罚是荒唐可笑的。同时,三台交警认定刘武辉违反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引用条文借道通行,未确保安全,侵犯了我的路线权,负次要责任。这里明显责任划分不当。杨国华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因他是个体户驾驶员,当时属于先富起来的人,手中有钱,交警认为他们有权认定他不负责任,明显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发表于 2016-8-8 09: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8-9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生说得好,点赞!

 楼主| 发表于 2016-8-16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2年7月31日,省交警总队事故处陈正刚,身为执法人员,头戴国徽,昧着良心,违背党性,给四川高院设置障碍,提供证据,在高院违背司法程序,非法立案,一年后才唆使当事人杨国华申诉,收买高院刑一庭罗加茹、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张建魁等人,不按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条文办案,官官相护,硬性撤销南充中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三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杨国华已经承担赔偿责任,费用已付清,至今未找我退还(这说明他知道谁是谁非)。而且,高院的立案费和鉴定费至今没有叫我缴纳,这充分证明,是省交警总队陈正刚等人暗箱操作的结果。这些证据都在高院案卷中,我都复印并加盖公章。这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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