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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莲花世界”景区管理的
通  告
(第7号)
为进一步加强“莲花世界”旅游景区管理,给广大市民和游客营造优美舒适、安全和谐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江县人民政府授权普安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景区的统一管理协调工作。
二、景区范围包含“月色荷塘”和“佛韵莲香”,北至新宁河,南至金山寺,西至东岳村店子边,东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
三、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景区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四、进入景区的机动车辆严格按照交通标识标线行驶,联合水渠路段(罗家院“月色荷塘”标识入口至宝塔广场)和铁东路段(铁溪桥“佛韵莲香”标识入口右侧至大竹林停车场路口)实行单向行驶。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线内停车,停车按照小车5元/次、大(中)巴车10元/次标准实行收费。对违规行驶、违规停车等行为依法处以罚款或扣分。
五、景区旅游观光交通工具(含小火车、自行车、电瓶车、游船等)必须在普安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挂牌,履行安全经营责任。旅游观光交通工具必须在指定区域内经营和游览,未经登记挂牌的旅游观光交通工具不得在景区内运营或行驶。对违反规定的,查收观光交通工具。
六、景区内严禁非法兜售商品,必须严格遵守“坐商归店、行商归市”原则依法从事经营行为,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及其他经营活动。严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七、景区内严禁乱扔乱倒各类垃圾、废弃物,严禁破坏绿化植物或损坏公共设施,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景区,严禁在景区内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器材,严禁擅自设置广告和店招牌。
八、任何团体和个人在景区内举办文化、游艺及各种集会等群众性聚集活动,须经普安镇人民政府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景区各业主应与普安镇人民政府签订管理服务合同,就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景区环境卫生等方面的义务进行约定。
十、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团体和个人,经劝阻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景区造成的一切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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