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桂花园好奇葩,首先,将业主分为三、六、九等,在停车位费用的收取上采取几个标准,“水文局内部住户每人每月收停车费50元/月一车,水文局以外住户100元/月一车,租房户每月200元/月一车……”。其次,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的公共收益财务详情从来不对业主公开公示,小区停车费、物业费等公共收入中,60%归物业公司,40%归业主委员会。而所谓的业委会成员将这40%的公共收入不但不用于大修基金,还“纳入私囊”私分,其所作所为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18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按照条例第二十九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4)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业委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相关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七种情况和资料。
由此我们有权质问兰桂花园所谓业主委员会究竟代表的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还是极少数人的私心或狭隘或歧视?你们制定的所谓管理规约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尊重社会公德?同时对该花园所属的达州市水文局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是否对这种明显有违法律、法规的行为知晓,并予以干涉、监督、管理?若任由此种乱作为现象继续发生,那么在“两学一做”红红火火开展的当下,我们就有理由期望这种“权力任性”的印迹尽快消除,期望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不是写在纸面上的空话。
兰桂花园业主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