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仁寿县拒绝为黄定彬冤案平反、销毁篡改黄定彬个人档案、伪造证据、有法不依
原告:当事人 黄定彬(年老痴呆,无法事能力)
代理人 黄勇(定彬之子)
代诉拟状人 邱月杭(定彬战友)
被告法定代表人:仁寿县人民政府、冉登祥(仁寿县委书记)
(一)案由和驳斥证据:
1,仁寿县拒绝为黄定彬“投机倒把罪名并开除公职回农村”平反
1仁寿县高家公社党委书记辜锡山诬蔑黄定彬以“投机倒把”罪名,违法关押20多天
2仁寿县文宫区长袁德新继以“1958年才参加工作”陷害黄定彬,越权“开除公职回农村”
3仁寿县委认同辜、袁诬陷的定性:1县委1979年12月27日“黄定彬‘1962年因投机倒
把开除回乡’”(见:1980年3月 《已落实政策人员名单》)
21982年黄定彬档案:“投机 失去工职”
驳证:1《关于对黄定彬同志问题的调查报告》
2袁德新《关于黄定彬同志的情况》
3县质量监督局汪明远《致县委组织部一封信》
4当年乡、社八干部《我们对黄定彬同志的情况证明》
2,仁寿县销毁、篡改、雪藏黄定彬个人档案
事实:1“1958年底全县乡干部花名册,各区、公社都是齐全的。唯有宝丰(高家)公社乡
干部名册少了一页”(见:2007.6.4查档人汪明远《致县委组织部一封信》)
2“经查相关原始档案材料证实,1958年至1962年,你曾先后担任高家乡和平公社支
委、和平5社社委等职务”(见:2006年3月10日《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关于黄定彬同
志上访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
3“经查相关原始档案材料证实,1958年至1962年,黄定彬曾先后担任高家乡和平5
社社委、高家农具社支书等职务”(见:2014年6月6日《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关于邱月
杭信访反映有关问题答复》
4“经本人档案材料反映,该同志1950年5月入伍,而不是1949年8月入伍”(见:2004
年6月28日呈报省委的《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关于黄定彬上访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
5“档案记载该同志1949年12月解放起义,1950年5月参军入伍,而不是其反映1949
年 8月”(见:2004.6.28仁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舒乾渊《关于黄定彬同志上访反的答复
意见》)
6将黄定彬部队《准尉调升报告表》时间的1955年12月,篡改为与升调少尉的1956
年3月11日一致(见:中国人民解放军笫101团《准尉升调报告表》、《少尉升调报告表》)
7雪藏黄定彬个人档案46年(1958——2004)
驳证:1、2同上《一封信》
3同上《八干部证明》
4中国人民志愿军笫12军政治部颁发《黄定彬立功受奖书》
5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人证明书》“1949年12月成都解放参军”
6中国人民解放军笫101团《准尉升调报告表》、《少尉升调报告表》
7“2004年6月仁寿县人武部找到黄定彬个人档案”(而人武部早前已有被人调阅记载)
(同上《汇报》)
1
3,仁寿县伪造证据,陷害黄定彬
事实:1“档案材料中有部队干部处出具的复员介绍信存根”(详见附件16),由此可以看出
该同志系部队干部复员而不是转业”(同上《情况汇报》)
2伪造有“笫52992号”、无“ 字”的《复员军人证明书》
驳证:1同上《情况汇报》
2014年8月1日邱月杭撰送省委组织部《找到了破解五十二年冤案的钥匙——〈复员
介绍信存根〉》
2《复员军人证明书》
4,仁寿县否决国家法定有效文件,有法不依
有效文件:1中国人民志愿军笫12军关于黄定彬“1949年8月入伍”的《立功受奖书》
2200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1部队关于黄定彬“1949年8月入伍”的《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黄定彬“1949年12月成都解放参军”的《革命军人证明书》
4仁寿县文宫派出所关于黄定彬“退伍、转业来本市”的《人口详细情况清单》
5中国人民解放军仁寿人武部黄定彬的《转业干部履历书》
6仁寿县乡镇企业局关于黄定彬“任职武装部长2年”的《职工退休报告表》
有效书证:11979.12.20县社队企业局《关于对黄定彬同志问题的调查报告》
21962年前仁寿县高家乡、社,李启光(乡团委书记)、高仕成(乡政府秘书)、
高德成(基干民兵连长)、汪明远(社党委秘书书)、王忠炳(保丰公社党委书记)、
高建明(保丰公社社长)、付崇新(安全大队支书)、李文秀(党委书记)等八干部
《我们对黄定彬同志的情况证明》(保丰公社后改为高家公社)
32007.7.8县质量监督局退休干部汪明远《致县委组织部一封信》
42007.8.4(1961.11任公社武装部长)李建廷关于“接收黄定彬转业证”的《书证》
5李启光关于黄定彬“转业,安排工作”的《书证》(见:〔仁革落政(79)497〕
笫0019页)
(二)诉讼请求:
1,查处诬陷黄定彬“投机倒把、非法关押、开除公职回农村”的辜锡山、袁德新等
违法腐败份子。予以平反、落实政策、恢复名誉。
2,彻查仁寿县销毁、篡改、雪藏、伪造证据,制造黄定彬53年冤案案件。判定伪造
证据(《存根》组织部李志勇泡制、“复员”二字作司法鉴定,《复员证》字号要件缺失)非法
无效,追究犯罪人、责任人、仁寿县委领导责任,落实黄定彬“入伍时间、转业、
任职、离休”等政策。
3,查办仁寿县委(副书记彭学先、组织部李志勇、张峰等人)忽视国法,违法、违纪、有
法不依的现职领导的执法责任。
此致
眉山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勇 拟状人:邱月杭(重度听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