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四川以省委办名义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市、区)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就规范责任清单,实行清单备案;加强日常监管,推行全程记实;探索同级监督,深化述责述廉进行了明确,“它”逐步引导各级党委将“全面领导责任”转变为 “主体责任”。“它”抓住县(区)委这个关键,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向基层延伸,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意见》对责任清单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作出规范,根据岗位特点和分管领域,细化规范了县(市、区)委书记履行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加强教育监管、保持清正廉洁等主体责任具体内容,明确责任范围,细化了工作措施,锁定的责任内容,作为问责依据。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王岐山同志强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都要把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亲力亲为、抓在手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做好表率。 《意见》推行全程记实,利用信息系统、责任台账、记实手册等方式,建立县(市、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全程记实制度,作为履职尽责、责任倒查的重要依据。 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至关重要。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具体、管用、刚性的制度将“笼子”扎牢、编密,用制度来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真正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的根本要求落到了实处。 《意见》明确,推行县(市、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述责述廉,每年底前向同级纪委提交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届任期内向县(市、区)纪委全委会作1次大会陈述,并接受县(市、区)纪委委员的询问质询。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党委负主体责任,同时也要接受纪委监督;纪委负监督责任,不但要监督下级党委,还要监督同级党委,这才能真真的把“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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