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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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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央行的规定 不是说(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就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是现在去办理的对接经办人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不能取余额,泸州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有要商业贷款或者全款才能取余额,与该中心发布2015【35】号文件背道而驰,在不出新文件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受上级之意,不执行该文件。这属不属于政策上的责任,这也与上级背道而驰。如何不执行请出具明确的新文件和规定。而且我想问下为何我们自己存的钱本来就是用来购房的,为何不能提取。个人挪用国家政府的钱属于违法,那么你们挪用我们广大市民的而且不能及时补充返还市民算不算违法(这个不是税收,不是银行)。原本今年地产下行,指望今年购房,结果自己存的钱都取不出来 这是什么政府,拿着大笔大笔的钱去补贴房地产,开发商。却剥削我们这些百姓。
      强烈要求恢复,购房不管是商贷还是公积金贷款还是什么,能够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希望政府不作为、不为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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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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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5_155:}

 楼主| 发表于 2016-7-2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5_167:}每天来顶贴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来顶贴
发表于 2016-7-29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买房的时候没有了解政策吗,2015年出台的房地产新政28条有效期只有一年,文件执行时间结束了又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肯定按照原来的政策执行了啥
发表于 2016-7-29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新政出台前和新政结束后,同一套房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都不支持提取首付款。

 楼主| 发表于 2016-8-3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王叫我来巡坛 发表于 2016-7-29 09:10
楼主买房的时候没有了解政策吗,2015年出台的房地产新政28条有效期只有一年,文件执行时间结束了又没有出台 ...

2015  35号文  没有说有效期一年,而且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可以余额的。。这个根房地产新政没有关系,是跟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政策有关

 楼主| 发表于 2016-8-3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王叫我来巡坛 发表于 2016-7-29 09:14
在这个新政出台前和新政结束后,同一套房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都不支持提取首付款。

这个是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文件  并且与国家政策违背了。你还是可以再去了解下政策
发表于 2016-8-4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13123 发表于 2016-8-3 15:00
2015  35号文  没有说有效期一年,而且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可以余 ...

请看35号文第一段,“为贯彻落实。。。。。。《泸州市2015年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8条措施(试行)》(泸市府办发〔2015〕19号)要求”。35号文是为贯彻落实28条的要求,28条都过期了35号文也就过期了。这个没什么可说的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总则,规定了可以提取的情形,地方制定细则都在这些范围内,没有冲突吧,你仔细读读呢
发表于 2016-8-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13123 发表于 2016-8-3 15:01
这个是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文件  并且与国家政策违背了。你还是可以再去了解下政策

地方政策怎么可以违背国家政策,并且也没有违背哈,你仔细看看四川省和泸州市的提取管理办法 ,PS:我这几年先买房、再换房,所以只能还贷提取、又提又贷都经历过,当然也了解过政策哟: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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