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本是政府使用全体纳税人的税款专款专用建设起来,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安身之所的民生工程。
廉租房当然只能用廉价的建材及用品建设,但是,廉价就等于伪劣吗?
位于罗江县万安南路的安澜园廉租房却成了伪劣产品的展示区。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户李宇,其位于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住房在2015年10月4日被人偷拆,家中物品被甩在安澜园1--2--1--2号的廉租房内。半年多时间里,李宇深切地感受到了屋内低劣的设施给其生活带来的种种不便和烦恼,并时时生活在恐惧中,害怕低劣的房屋质量会成为埋葬自己的坟墓。
1、厨房盥洗池上的水嘴(如图)比市面上最廉价的水嘴质量还差。
2、所谓防盗门铁皮如纸厚,门把手氧化严重锈迹斑斑
3、室内配电箱内也是使用的低劣的空气开关,导致厨房插座常常莫名其妙的失电。。
4、入住时就发现热水管漏水,直接打电话给住建局王副局长才派人来修好
5、抽水马桶24小时水不断的阴漏,晚上只能关闭阀门。
6、图中厨房盥洗池下的境况
还有更多伪劣产品,就不逐一展示了。
外在的,人眼可见的都如此的质量低劣,李宇怀疑内在的质量能好到哪里?梁、柱内有钢筋吗?钢筋是否有偷工减料?房屋会在暴风雨的夜晚坍塌吗?
关系到众多住户的生命安全的罗江县安澜园廉租房的工程质量,相关建设单位是否应该给一个透明的答案呢?
为了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以及维护作为公民对本地重大工程的知情权。李宇在2016年6月28日向该工程的主管单位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邮寄的方式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该局公开安澜园廉租房工程的预算明细;决算明细;及工程竣工的验收报告。7月11日该局以书面形式邮寄出对申请书的答复:该答复称李宇与该工程无关而拒绝公开!李宇认为,该答复是极其荒谬的: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作为社会公益项目、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重大的建设项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罗江县万安南路的安澜苑廉租房项目,应该是政府主动且重点公开的信息,而不仅仅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2、《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这里,宪法赋予了公民批评和建议以及申诉、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的权利。安澜苑廉租房内设施质量如此低劣,是否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作为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户,本人位于陕西馆巷附3号的房子被人偷拆后,就被安置在万安南路的安澜苑小区1—2—2号的廉租房内,(整个二单元都是被拆迁户),看到室内设施如此低劣,本人时时生活在恐惧中,害怕这个安身栖息之地,会成为埋葬本人的坟墓。罗江县住建局,你们能够保证本人的生命安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