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仁寿县拒绝为黄定彬“投机倒把罪名并开除公职回农村”平反
1仁寿县高家公社党委书记辜锡山因黄定彬抵制其腐败,诬蔑黄定彬以“投机倒把”罪名,
违法关押20多天
2仁寿县文宫区长袁德新继对1949年8月入伍、12月参军、正排级(行政21级)转业军人,
竟以“1958年才参加工作”陷害黄定彬,违法越权“开除公职回农村”
3仁寿县委认同辜、袁诬陷的定性:1县委1979年12月27日“黄定彬‘1962年因投机倒
把开除回乡’”(见:1980年3月 《已落实政策人员名单》)
21982年黄定彬档案:“投机 失去工职”
驳证:1“实属冤案”的《关于对黄定彬同志问题的调查报告》
2《“调查属实”的“复职”批文》——县文公区革委
3迫害人袁德新《关于黄定彬同志的情况》
4之一:县质量监督局汪明远《致县委组织部一封信》
之二当年乡、社八干部《我们对黄定彬同志的情况证明》
之三:仁寿县委1979年12月27日《决定》
2,仁寿县销毁、篡改、雪藏黄定彬个人档案
事实:1“1958年底全县乡干部花名册,各区、公社都是齐全的。唯有宝丰(高家)公社乡
干部名册少了一页”销毁黄定彬任职档案(见:2007.6.4查档人汪明远《致县委组织部一
封信》)
21958年10月建立人民公社,竟然有“经查相关原始档案材料证实,1958年至1962
年,你曾先后担任高家乡和平公社支委、和平5社社委等职务”(见:2006年3月10日
《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关于黄定彬同志上访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并附邱《驳张峰文》)
3同上。“经查相关原始档案材料证实,1958年至1962年,黄定彬曾先后担任高家乡
和平5社社委、高家农具社支书等职务”(见:2014年6月6日《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关
于邱月杭信访反映有关问题答复》)
4黄定彬持有的“1949年8月入伍”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证》、“1949年12月参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证明书》,竟然有“据本人档案材料反映,该同志1950年5月入伍,
而不是1949年8月入伍”(见:2004年6月28日呈报省委的《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关于黄
定彬上访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
5仁寿县委滥用档案,杜撰“起义”奇论!竟然有“档案记载该同志1949年12月解
放起义,1950年5月参军入伍,而不是其反映1949年 8月”(见:2004.6.28仁寿县委组
织部副部长舒乾渊《关于黄定彬同志上访反的答复意见》)
6将黄定彬部队《准尉调升报告表》时间的1955年12月,篡改为与升调少尉的1956
年3月11日一致(见:中国人民解放军笫101团《准尉升调报告表》、《少尉升调报告表》)
7雪藏黄定彬个人档案达46年之久!(1958——2004)
驳证:1、2同上3《一封信》 3同上4《八干部证明》
4中国人民志愿军笫12军政治部颁发《黄定彬立功受奖书》
5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人证明书》“1949年12月成都解放参军”
6中国人民解放军笫101团《准尉升调报告表》、《少尉升调报告表》
7“2004年6月仁寿县人武部找到黄定彬个人档案”(而人武部早有被人调阅的记载)
3,仁寿县伪造证据,陷害黄定彬“四大杰作”
事实:一,仁寿县委“指鹿为马”将“干部档案转递单”泡制为《复员介绍信存根》,更篡
添“复员”二字,笃定为“档案材料中有部队干部处出具的复员介绍信存根”(详见附件
16), 由此可以看出该同志系部队干部复员而不是转业”(同上“拒绝平反”《情况汇报》)
2伪造文书证件要件缺失的无效“笫52992号”、无“ 字”《复员军人证明书》
3为腐败迫害份子的“投机倒把开除公职回农村”定性张目、雪藏黄定彬个人档案不
用、《调查报告》“实属冤案”不予平反、“转业任职干部”《书证》弃用,县委制造“以工
人收回”的再次错误《决定》
4仁寿县委自2004年6月,滥用黄定彬业已销毁、篡改过的个人档案为据,阻截上访!
驳证:1同上《情况汇报》
2014年8月1日邱月杭撰送省委组织部《找到了破解五十二年冤案的钥匙——〈复员
介绍信存根〉》并附邱驳文《篡改证据链的多米诺效应》
2伪造的《复员军人证明书》
3同“拒绝平反”驳证3之三 李启光“转业,安排干部工作”《书证》
4,仁寿县否决国家法定有效文件,有法不依
有效文件:1中国人民志愿军笫12军关于黄定彬“1949年8月入伍”的《立功受奖书》
2200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1部队关于黄定彬“1949年8月入伍”的《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黄定彬“1949年12月成都解放参军”的《革命军人证明书》
4仁寿县文宫派出所关于黄定彬“退伍、转业来本市”的《人口详细情况清单》
5中国人民解放军仁寿人武部黄定彬的《转业干部履历书》
6仁寿县乡镇企业局关于黄定彬“任职武装部长2年”的《职工退休报告表》
有效书证:11979.12.20县社队企业局《关于对黄定彬同志问题的调查报告》
21962年前仁寿县高家乡、社,李启光(乡团委书记)、高仕成(乡政府秘书)、
高德成(基干民兵连长)、汪明远(社党委秘书书)、王忠炳(保丰公社党委书记)、
高建明(保丰公社社长)、付崇新(安全大队支书)、李文秀(党委书记)等八干部
《我们对黄定彬同志的情况证明》(保丰公社后改为高家公社)
32007.7.8县质量监督局退休干部汪明远《致县委组织部一封信》
42007.8.4(1961.11任公社武装部长)李建廷关于“接收黄定彬转业证”的《书证》
5李启光“转业,安排工作”的《书证》(见:〔仁革落政(79)497〕笫0019页)
(二)控告请求:
1,查处诬陷黄定彬“投机倒把、非法关押、开除公职回农村”的辜锡山、袁德新等
违法腐败份子。予以平反、落实政策、恢复名誉。
2,彻查仁寿县销毁、篡改、雪藏、伪造证据,制造黄定彬54年冤案案件。判定伪造
证据(《存根》组织部李志勇泡制、“复员”二字作司法鉴定,《复员证》字号要件缺失)非法
无效,追究犯罪人、责任人、仁寿县委领导责任,落实黄定彬“入伍时间、转业、
任职、离休”等政策。
3,查办仁寿县委(组织部陈娟、群工卢部长等人)忽视国法,违法、
违纪、有法不依的现职领导的执法责任。
此致
敬礼
控告人:黄勇 黄定彬 邱月杭(重度听残) 汪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