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6525|评论: 46

出门十来年,回家后土地已经成为别人囊中之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7-29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发地:四川省武胜县烈面镇顺天寨村1组60号
当事人:陈和林   15700537301
男,汉族,现年43岁,身份证号码:513623197304171311
我的父母于1985年逝世,那是我刚好12岁,正读初三,1987年迫于生计离开家乡去了重庆,一去就是接近20年,
2007年回家,家中房屋早已经垮塌,家中田土,已经由村干部私自划拨给其他人耕种,2015年我找到我们村的大队干部,问及我的土地情况,当时大队书记答复到,你的土地已经划给其他人了,你要耕种的话就要等到三十年以后再说。
请问领导,村干部是否有权利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们家四个人的土地私自划给其他人耕种。村干部是否应该先行征求土地原实际持有人的同意,村干部是否应该在土地确权的时候更正错误。村干部答复的是三十年之后土地就可以重新变成你自己的(现在本人已经43岁了,在等三十年,说不定早就入土为安了),请问村干部是否有权利决定土地由谁耕种。
回家之后因为没有了土地,房屋也早已经坍塌多年,本人无钱维护,更没有钱修建房屋,也没有任何收入,请领导在调查我土地情况的同时,能否考虑低保救助,而不是如大队书记所说,必须等到60岁以后才能够申报农村低保,或者必须是癌症病人才能够申报低保。
以上错误到底该由那个部门进行更正,政府是不是应该介入调查,还我等平民百姓一个公道。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32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6-7-3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告他狗日的!
《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就算你把户口迁到城里,村里都没权收回你的土地。索赔损失!

发表于 2016-8-1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基于此在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甚至是发包人或是政府行政部门在违法情况下的侵害行为时,承包人可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范围内前三项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发表于 2016-8-1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Guda 发表于 2016-7-31 13:07
告他狗日的!
《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 ...

应该有图就好了。
发表于 2016-8-1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Guda 发表于 2016-8-1 13:04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

很有研究

发表于 2016-8-1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你的事情可以聊一下吗?可以加QQ907096999

发表于 2016-8-3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最新进展。失去的土地一定要讨回来!60岁才能报低保更是扯淡。喊那书记直接下课。
发表于 2016-8-9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Guda 发表于 2016-8-3 13:13
关注最新进展。失去的土地一定要讨回来!60岁才能报低保更是扯淡。喊那书记直接下课。

如果属实要追究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8 07:02
应该是有这些事情,人家留了电话,打起问撒

发表于 2016-8-23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承包地经营权管理应按照以前的政策法规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已收回的农户承包地,不再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发表于 2016-8-24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告他,

发表于 2016-9-5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的眼泪 发表于 2016-8-9 17:13
如果属实要追究责任。

本来就属实,可实际下来查证,大队书记都是卵的,

发表于 2016-9-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告个屁,我们这里官官相护

发表于 2016-9-5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的眼泪 发表于 2016-8-9 17:13
如果属实要追究责任。

追究屁的责任,就没有见这些当官的认真管理过,上班期间打麻将的有,盖章收钱的有,辱骂群众的有,殴打上访户的有,没有见那个管过,

发表于 2016-9-5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960909 发表于 2016-8-23 22:00
据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承包地经营权管理应按照以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这部法律颁布之前侵犯了村民的权利,村民一样有权利向发包方追究损失。

发表于 2016-9-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侵犯你的权利,那你出门后,地荒在那儿,没人种造成损失,没人缴提留款,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怎么算。八几年地紧张得很,你荒在哪儿,也不想缴提留款,现在觉得有搞着了,又想补损失了,有那么好的事吗?不想尽义务,只想得权利。
我们村上在城边,见得多了。

发表于 2016-9-6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Guda 发表于 2016-9-5 2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 ...

好好学下法律。

发表于 2016-9-6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发表于 2016-9-6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个好东西,但绝不能沦为当官的欺压老百姓的工具。
你懂法律,那么请你说说《土地承包法》的精神是啥子?是大队书记可以随意收回土地吗?是农民无地可种,该自认倒霉吗?

发表于 2016-9-6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农民拥有土地的法律,岂能成为剥夺农民土地的工具?网上大把前例可循。还有啥子可嘴硬的?


原告:岳红霞,女,26岁,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银号乡文圪气村农民。
被告: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银号乡大  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尹福,系该村委主任。
被告: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银号大  村委会文圪气村民小组。
负责人:韩守忠,系该村小组组长。
〔案情〕
1997年3月1日,原告父亲岳好收以家庭代表人的身份同被告大   村委会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2003年被告文圪气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原告所享有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收回,一部分分配给了其他村民,一部分土地卖给了铁矿企业。原告系“出嫁女”,但户口尚未迁出,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与两被告发生纠纷,经相关的部门调解无效后,原告便向固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对上述两被告的民事诉讼。
原告岳红霞诉称:2003年被告文圪气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原告未迁出户口、未在新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抽回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非法剥夺了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造成了原告不能够依法耕种此土地,损失数额为8506.35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未进行口头、书面答辩,也未出庭诉讼。
〔审判〕
固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3月1日,原告的父亲岳好收与固阳县银号乡大  村委会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2003年春,固阳县银号乡大  村委会文圪气村民小组召开代表大会,将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收回,部分调整给本村村民,部分卖给了铁矿企业。
固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的土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在承包期间,调出原告的承包土地是违法的。原告的请求赔偿损失事实虽然存在,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无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岳红霞的父亲岳好收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二、限被告固阳县银号乡大   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追回退出原告的土地,归还原告;
三、驳回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岳红霞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有误为由,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三项,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8506.35元。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相一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履行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