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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上海通过“好人法”:紧急救护致损害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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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8-1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人摔倒扶不扶?路遇疾患救不救?这本不该是问题,但近年不断由此引发的纠纷,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上海日前表决通过“好人法”:紧急救护致损害不担责,“好人”无须自证清白。

  ●多地出台“好人法”

  >>2013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

  >>2014年,杭州出台《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1年后,《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2015年,被称为京版和沪版“好人法”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先后提交审议。7月29日,上海这部条例审议通过。

  而它们之所以又被称为“好人法”,就是都包含一项重要的条款:“紧急救护致损害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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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善”也“惩恶”

  >>“好人”无须自证清白

  深圳、杭州两地的规定均明确,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诬陷“好人”将被追责

  “好人法”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行为也惩戒追责。北京版“好人法”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版对此规定更为详细,明确了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救助人因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超九成网友赞成“急救不担责”

  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上海市人大官网上贴出的调查问卷中,对于“紧急救护致损害不担责”的规定,超九成网友都选择了“支持”。这个比例说明四个字:毫无争议。

  ●央视评论:不担责还要先“依法”

  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表示,上海出台的《条例》提到:按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果救助人实施的急救行为是有过错的,可能还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存在过错,需专业评判;受助人觉得对方有过错,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专家建议,要实施好人保障,一定需要救助基金,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必须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这样才能既保证救助者权益,又能弥补因过错救助和重大过失救助造成的损害。你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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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18
终于可以做好人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19
南京是不会有这样的法规出来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30
早就该如此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33
本来就不是事。扶人为本,
赞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35
具产论员的说法不救力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35
怎么才算是有过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懒得跟别个扯,现在上演农夫与蛇的故事还少吗?在情急之下谁晓得对与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35
怎么才算是有过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懒得跟别个扯,现在上演农夫与蛇的故事还少吗?在情急之下谁晓得对与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37
好人难做,到时候还承担不起相应的经济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46
故意诬告他人的直接枪毙了!这种人类社会人渣毒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46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51
嗯,好人有好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52
就是应该,保护好心人的合法权益,不要做了好是还要陪钱,让人心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57
成都这样的法规出台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57
唉,人心难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8:57
做好人都需要立法才能去做、才敢去做,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9:01
呵呵,公平个毛线,专业评审,那我们都不专业,让专业的人去做好人救吧,我们的月收入已经拖国家的后腿了,扶不起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9:04
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本来就是中国的传统美德,现在社会居然的立法来保障救助人,真心无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9:05
这个出来好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 09:09
好人法,听起来有点好笑,落实施行才是真的好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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