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扶不扶?路遇疾患救不救?这本不该是问题,但近年不断由此引发的纠纷,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上海日前表决通过“好人法”:紧急救护致损害不担责,“好人”无须自证清白。
●多地出台“好人法”
>>2013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
>>2014年,杭州出台《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1年后,《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2015年,被称为京版和沪版“好人法”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先后提交审议。7月29日,上海这部条例审议通过。
而它们之所以又被称为“好人法”,就是都包含一项重要的条款:“紧急救护致损害免责”。
●“扬善”也“惩恶”
>>“好人”无须自证清白
深圳、杭州两地的规定均明确,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诬陷“好人”将被追责
“好人法”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行为也惩戒追责。北京版“好人法”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版对此规定更为详细,明确了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救助人因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超九成网友赞成“急救不担责”
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上海市人大官网上贴出的调查问卷中,对于“紧急救护致损害不担责”的规定,超九成网友都选择了“支持”。这个比例说明四个字:毫无争议。
●央视评论:不担责还要先“依法”
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表示,上海出台的《条例》提到:按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果救助人实施的急救行为是有过错的,可能还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存在过错,需专业评判;受助人觉得对方有过错,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专家建议,要实施好人保障,一定需要救助基金,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必须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这样才能既保证救助者权益,又能弥补因过错救助和重大过失救助造成的损害。你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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