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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新闻] 内江警方破获团伙盗窃案 6名嫌犯均已获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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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威远(微博)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团伙犯罪案,该团伙成员郑某等人因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获刑,刑期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各处罚金。

盗窃:

专偷大件商品,电视、空调一样不落

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威远县和仁寿县境内,相继发生多起电器商铺被盗事件,案件引起内江(微博)和眉山(微博)市两地警方的高度重视。

通过警方的周密摸排,一个以郑某等六人组成的盗窃团伙很快浮出了水面。同年9月至11月,该团伙六人相继被警方抓获归案。

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经查实,该团伙六人除其中一人家住蒲江(微博)县外,其余五人均是仁寿县人。

2015年7月14日晚,被告人郑某等人窜至眉山市彭山县谢家镇政府路78号,用开锁工具将停放在该处的1辆面包车车门打开,搭线发动盗走。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33250元。

同年7月至9月期间,郑某等人又先后三次分别窜至仁寿县富加镇、威远县镇西镇、仁寿县清水镇的三家电器铺实施盗窃。他们利用开锁工具弄开门面卷帘门,入店将店内液晶电视机、电风扇、空调、电脑、豆浆机、电磁炉、折叠式DVD播放器、汽车电瓶等物品悉数盗走。经鉴定,上述三家商铺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万余元。

判决:

六人均获刑,刑期三年至五年不等

法院同时还查明,该团伙中,被告人高某、徐某均有获刑记录。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另外,被告人彭某等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而购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彭某、高某、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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