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公安部已明确知错的新规定 尽快纠正过去的所有错误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监督执法过程,本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执法部门从来不容许丶不接受公民的批评和监督,特别是网络信息化以来,围观群众因将公检法的执法视频丶照片发到网上或因口头批评了执法部门平时工作未做好,而成了被“依法打击”的刑事犯罪分子,在我国几乎是个普遍问题。 比如:我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9点多,在路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时,见到该院门前发生一起近两百冤民的抗议示威事件:其中二三十人,头戴冤帽,手持大幅“冤”字,用铁链手手相连,用明锁把铁链锁住,以防止当局采用极端手段将人们驱散,冤民们高呼:“打倒腐败”“打倒贪官”“还我家园,还我人权”要求中院院长出来接见并处理四千多件冤假错案。另外有大约十人左右在中院对门的高楼上扯着大横幅,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与地面遥相呼应,横幅上写着:“中国司法不能失去公信”和“成都中院还我财产”。 大批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警察没有使用过激行动。我在见到上述场景时,就向网民黄晓敏打电话,不想黄晓敏早知此事并早在现场,我又借别人相机拍照,不想操作错误,照片未拍成;离开现场后,未再回现场,只是在别处又向幸清贤口述了所见情形:即我认为这本是因司法不独立和监督缺失及司法自身问题导致的矛盾显现,访民们感觉对司法失去信心,才导致当天的群体事件。之后幸清贤就据我摆的龙门阵并在网上搜集了一些旧有资料以及结合黄晓敏所给予的现场图片,写了一题为《成都中院门口冤民高呼:“打倒腐败”“打倒贪官”》 的愽文发到国内外多个网络论坛上了。 事后我和黄晓敏丶幸清贤等五人却都被与当天事件的参加者一并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共犯论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不等的刑罚。因此,我今仍在最高检申诉之中。
根据公安部已明确多项公安执法规范细则:其中《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规范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的新规定,应该是已明确知错。因此,这应是公安部的一大进步,应根据这一大进步的新规定,尽快纠正过去围观群众或因口头批评了执法部门平时工作未做好,或因将公检法的执法视频丶照片上网而被判刑的所有错误判决行为。 我今指的所有错误判决行为,是指全国而不是单指成都中院门前这一个错案。
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6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