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我市灾后重建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冲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强行占据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场所。
二、严禁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静坐、聚集;强行扣留、纠缠殴打、威胁工作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拦截车辆、封堵出入通道、大门,阻止人员出入。
三、严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煽动、策划、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拒不执行公安机关解散命令。
四、严禁以非法静坐、设置障碍物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方法,堵塞交通,拦截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
五、严禁不按规定推选五人以下代表,强行集体信访,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
六、严禁以任何理由打、砸、抢、烧,破坏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设施和电力通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设施等公私财物。
七、严禁以任何理由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警戒带、警戒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以上条款,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自觉遵守。违反通告者,经劝阻、制止无效,公安机关将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对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游行示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诬告陷害罪、妨害公务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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