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狗可以伤人 人不可伤狗】
http://tva4.sinaimg.cn/crop.186.50.385.385.50/db1747fcjw8ezkk2qznkkj20j90egwga.jpg西子丹67 2016-08-06 15:49:51 [url=]举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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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警方奇葩事:狗咬伤人,人打伤了狗,而人被拘留了,人还不如“狗”?
日前,有网民发帖称,狗咬伤人,人打伤了狗,而人被拘留了,人还不如“狗”? 8月3日,连云港警方回应称:7月5日晚,陈某家的狗将王某女朋友李某玲手臂咬伤。7月7日晚,陈某在遛狗过程中,遇到王某和同行另一男子,两人持刀将陈某家的狗砍杀,经认定,狗价值人民币3.6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连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男子砍杀曾咬伤自己女朋友的狗,是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争议,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日益突出的城市社会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狗伤人事件频繁发生: 继贵州遵义晨练老人被两条杜高犬咬死、大连6岁女童被藏獒撕咬身亡后,北京通州一名6岁女童又被藏獒撕咬严重受伤...... 频频发生的狗咬人致伤致死案件,引发人们对在刑法中单列条款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的期待。但专家认为,原则上单独立法并无必要,如今存在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此次连云港“狗伤人、人伤狗、人被拘”事件,公众、专家以及官媒的争议还是只停留在法律层面上,实在令人费解。
既然“狗伤人”事件频繁发生,我们就不应该把争论只停留在法律层面上,而应该将其作为一个现代城市的社会问题引导人们从狗主人身上去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 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以及部分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养犬管理办法》中,对烈性犬、攻击性犬的饲养、管理基本都列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如携带烈性犬、攻击性犬外出时,必须拴狗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开行人特别是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攻击性犬的饲养场所外应当悬挂警示标示等。但是,现实生活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的养狗者并不多。在城市,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养犬者携带烈性大型犬在小区及一些公共场所活动,除了狗链,很少有人为狗戴上嘴套。而在农村,养犬者对狗的约束更少。养有藏獒、狼狗等烈性犬的狗主人张贴警示标示的情况更是罕见。 而狗咬人致伤致死案绝大多数也都被以民事案件处结,或虽被刑事立案但无果而终,因为狗咬人大多被认定是“意外事故”。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据此认为,在大多数狗咬人致伤致死案中,狗主人都存在对狗管理不力的问题,且明知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存在人为过失,而并非纯粹的意外事故。
综上可见,狗咬人致伤致死事件的元凶是“狗主人”,而非“狗” ,而针对狗主人的刑法又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加大对狗主人的法律处罚力度就显得迫切而必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狗主人养狗和室外遛狗的规范教育,以减少或杜绝狗伤人事件的再次发生。 因此,连云港警方对此次“狗先伤人、而后人伤狗”事件的处理和回应,显然无法平息公众的合理质疑!请问连云港警方:狗主人养的“伤人狗”合法吗?如果伤狗者伤的是非法狗,故意毁坏财物罪又作何解释?“伤人狗”的狗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吗?伤狗者没有自卫的权力吗?“人”真的不如“狗”吗? 最后,不禁轻问游戏规则制定者:拍脑袋可以随意实行“禁摩限电”,肆意剥夺老百姓选择代步出行的权力;而危及百姓人身安全的“伤人狗”却不实行“禁养禁遛”,甚至还对“伤狗者”滥施刑罚,如此奇葩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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