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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省公安厅刘厅长百忙中过问一下公安非法鉴定导致终审胜诉的我被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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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刘厅长您好!
我叫韩志明,今年62岁,在一起普通的车祸中,本是受害人的我,因为绵阳三台交警部门在办理本案中,伪造现场图纸和照片,模仿本人签名,在南充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认定绵阳三台交警办假案,办案交警将受到党纪国法惩处,他们为了逃避处罚,勾结收买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串通法院领导和其他多名法官,弄虚作假,徇私枉法,致使我蒙冤受屈,下岗多年,历尽艰辛,我当年驾驶的一辆奥迪车和行驶证至今被交警侵吞,绵阳公安交警支队将执照吊销。
1997年3月3日下午17时许,我驾驶川R11396德国进口原装五缸奥迪车,从什邡县返回南充市,途经绵阳市三台县省20-101线115KM+350M下坡右转过弯后7-8M处将车停下,对面两辆左转弯的车与我的车会车时,有效路面(9.5米宽),视线较差,其中一辆川F03692跃进车强行超越另一辆川R09138成都中客车,跃进车车头迈过其左后轮钢圈,将我的车左前大灯处撞击后,加速逃离现场,转过弯后将车一头撞在左侧山崖上,右车头撞坏(卷内无任何照片证明),掉转车头后停下。紧接着,成都中客左前又再次撞击我车左前同一位置,将我车车头撞横于路中间,成都中客车头车身三分之二跑出无效路边(宽度为4.8米)。但交警绘制的坐标图却对实际情况作了伪造篡改,中巴客车的左前轮驶出有效路面变成了0.7米,横在公路边停住。
在那个年代,交警办理交通事故不规范,事故发生后,三台交警绘制了事故现场草图,我在该草图上的签名本来排在第二位。然而,这张真实的草图却隐瞒至今,后来出现的两张不同的伪造事故现场描绘图,系交警事后根据想象绘制的,伪造的事故现场描绘图上我的签名属别人模仿,且将我的签名排在第一位。由三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道条条文的法律不当。歪曲事实,认定我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将弯道超车和逃离现场改成借道通行,跃进车驾驶员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负次要责任,而持B照驾驶客车的杨国华因系个体户,与交警进行权钱交易,不负责任和处罚。我不服,申请复议,但绵阳交警支队没有认真核实,庇护下级,维持原来的认定。
南充中院终审时,为了慎重起见,合议庭法官集体走访了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何正户在调查笔录上明确指出:原现场草图丢失或隐藏,现出现的图纸是凭想象绘制的,下达的责任认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同时,南充中院对现场描绘图上我的签名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描绘图上韩志明三字系模仿本人笔迹签名。因此,最终南充中院终审判决我负次要责任,刘武辉负主要责任,杨国华负一成责任。三方当事人均服判。然而,因为按照南充中院的判决,办案交警有伪造图纸和我签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他们为了逃避处罚,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罗加茄又在法院内部上下活动,先后勾结了刑二庭法官尹红兵及副院长张建魁等人,就在当年由尹红兵当时给南充中院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刘明打电话,干涉本案审判工作,见刘副院长没有理睬,罗加茹又给刘明写了一封长达四页的书信,他把整个案件在一审二审中的情况和高院领导的看法说得清清楚楚,用挂号寄出,干扰司法。罗加茄本来与此案毫不相干,他是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为什么这样热心过头地关心下级法院已审结的一桩不对口的民事案件?而且,罗加茹在信中还对刘明说,他随信寄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和鉴定书各一份,他是从哪里搞到这些东西的?罗加茹与绵阳交警暗中进行勾结,收受交警贿赂,其所作所为十分露骨。试想,如果绵阳三台交警没办假案,心中没鬼,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进行申辩,会费那么大的周折找到罗加茹帮忙吗?罗加茹会白白帮干忙吗?
省高院再审时,由省交警总队向法院申请鉴定,这样是否合法?委托公安部对事故描绘图进行鉴定发现问题,结论为因检材有限,无法作出明确判断,后四川高院又用同样的检材,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罗加茹暗中做了手脚,将我没有签名确定的一份检材通过在四川高院的一个工作人员,找到他在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王勇,暗箱操作,竟得出荒唐结论:事故草图上韩志明三字是我本人所写。这份由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王勇等人炮制的鉴定报告,漏洞百出,把绵阳市三台县竟误为南充市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误为98队,把韩字右边的韦字误为书字,荒唐至极,工作马虎粗疏,结论也是完全错误的。
在罗加茹操纵的这起冤假错案中,省公安厅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因为南充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没有法定程序推翻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必须坚决执行,为什么涉及到处理违法交警时,省公安厅要插手此案,2000年元月24日出台了7号《司法鉴定机密文件》,南充中院终审判决没有采信,2000年6月8日,省公安厅到省高院立案,一年以后,才唆使杨国华递交申诉书和补充申诉书,2002年7月31日,省交警总队书面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提供了不同的检材到高院,这都是违法行为,因为公安部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并发现了问题,就是检材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仍不服从,交通事故中出现了不同的几张图纸,本身就证明其中有鬼,问题严重,他们不闻不问,不处理下属,想方设法为他们开脱罪责,致使违法交警逍遥法外,扣押我的车子和行驶证,至今不归还,他们说没有扣押车子和证件,那么我的执照是怎么吊销的?省交警总队怎么恢复我的执照?
请刘厅长百忙中责成办案交警把现场草图交出来,本人强烈要求重新鉴定,还事实真相,还我公道,体现法律尊严!
反映人:韩志明
2016年8月9日
联系电话:15508159388
住    址: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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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1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png 一.png 二.png

 楼主| 发表于 2016-8-11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请看,上面发布的是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对本案的鉴定意见。而让我们搞不懂的是,省公安厅的鉴定是在没有法院委托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受省交警总队的委托,这在程序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三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而三台交警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得到上级交警部门的袒护,非法进行鉴定,妄图推翻南充中院的判决。请问省公安厅,你们的鉴定费是谁出的?有没有收据?为什么不尊重南充中院的判决?理由在哪里?请给广大网友一个合理的解释!

发表于 2016-8-11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三台地方的警察好像有点乱整样,前段时间一个投诉碰瓷报警也是他们不做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jpg 二.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县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现场签字草图,后凭想象绘制的坐标图和白纸图,受到绵阳交警支队和省交警总队的包庇庇护,为办案人员开脱罪责,交警总队在此案中,扮演的什么角色,站在什么位置,不讲事实证据,不讲法律法规,省交警总队收集的白纸描绘图,托公安厅司法鉴定,以2000年元月24日出台的7号机密文件拿到四川高院去立案,2000年9月27日,又叫绵阳交警支队挂号信邮寄南充中院,这不难看出,省交警总队干扰司法公正,2001年6月18日,省人大信访办给省高院的督办函,这是交警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唆使当事人杨国华补充申诉材料,2002年5月29日高院开庭审理后,2002年7月31日,省交警总队陈正刚向省高院申请对白纸图进行鉴定,托公安部鉴定,公安部发现了问题,认为书写速度较慢,与检材相像,但存在差异,最后没有得出结论。然后又托西南政法大学私下鉴定,这样就出现了两张明显不同的图纸,就是外行一眼也能看出这不是同一张图纸(见上图),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我去找他们理论时,他们给我的回复函中明确指出,这两张图纸在方位、大小和尺寸等方面均不相同,而三台交警办案人员李波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集体调查时非常肯定地回答,卷内只有一张坐标图,这就是三台交警伪造图纸弄虚作假的铁证。这两张图纸不是我本人签名,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省交警总队暗箱操作,伙同法院官官相护,硬性推翻南充中院公正合理的终审判决,嫁害于我。让这些办假案的人升官发财,逍遥法外。
      以上这些事实证据都在我手里,没有半句假话。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上,在省道有效路面9.5米宽,视线较差,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却认为是借道通行,负次要责任,而杨国华持B照,违章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却不负责任,因为他是个体户有钱,交警有权,权钱交易,得出了这样的荒唐结论。
希望省交警总队给出合理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yjzlx 发表于 2016-8-11 10:43
这个三台地方的警察好像有点乱整样,前段时间一个投诉碰瓷报警也是他们不做为

先生说得非常正确,确实如此!

 楼主| 发表于 2016-8-16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2年7月31日,省交警总队事故处陈正刚,身为执法人员,头戴国徽,昧着良心,违背党性,给四川高院设置障碍,提供证据,在高院违背司法程序,非法立案,一年后才唆使当事人杨国华申诉,收买高院刑一庭罗加茹、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张建魁等人,不按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条文办案,官官相护,硬性撤销南充中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三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杨国华已经承担赔偿责任,费用已付清,至今未找我退还(这说明他知道谁是谁非)。而且,高院的立案费和鉴定费至今没有叫我缴纳,这充分证明,是省交警总队陈正刚等人暗箱操作的结果。这些证据都在高院案卷中,我都复印并加盖公章。这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8-19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刘向东、袁斌和李波三人勘查事故现场,现场签字草图至今未交法庭,南充中院合议庭办案法官集体强行调卷后,走访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何正户明确指出,从案卷中可以看出,三台县交警大队办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明,该取证未取证,现场草图已经丢失或隐藏,卷内坐标图是事后凭想象绘制的。所以,你们三台交警现在说什么是四川高院委托西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现场描绘白纸图上韩志明三字系我本人所写,完全是胡说八道,因为你们交警总队的专家已经把你们弄虚作假的丑恶行径揭穿了,你们还好意思拿四川高院的判决书当遮羞布和挡箭牌!判决书是怎么来的,相信你们心里比谁都清楚?如果那真是我写的,你们心里没鬼,为什么要找到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帮忙?罗加茹在终审时给南充中院原副院长刘明写了长达四页的信,从绵阳高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二庭的法官尹红兵给刘明打电话,二人联手干扰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但他们是刑事法官,我们这桩民事案件与他们八竿子打不着,他们这么起劲地干扰司法,这背后难道不是你们在搞鬼吗?终审判决后,三方当事人没有一人提出申诉,为什么四川高院迫不及待向绵阳涪城区法院下达行监117号空头文件,对我提起的绵阳交警行政侵权赔偿一案紧急叫停?省高院副院长张建魁在无人申诉的情况下签字立案,事隔一年多你们才唆使杨国华补充申诉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你们敢向广大网友解释一下吗?你们如果理由充分,心中没鬼,又何必找老乡罗加茹和尹红兵帮忙?又何必通过张建魁办假案?严正向你们提出一个问题:这幕后的黑色交易动用了多少公款?才达到了这个目的?不然,罗加茹、尹红兵和张建魁会白白帮你们干忙吗?众所周知,那个年代,法官可是“大盖帽,二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谁也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可你们还有脸振振有词拿高院的判决说事。

 楼主| 发表于 2016-8-2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这样一起现场明确、证据充分的普通交通事故,经过阆中和南充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来事情已得得圆满解决,当事三方没有一人向高院申诉,但绵阳和三台交警因为弄虚作假、伪造证据,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惩罚,竟不惜花巨资买通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上窜下跳,勾结省高院多名法官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人员,一手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罗加茹向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写信,干扰司法审判工作,透露省高院副院长张建魁的意图,拉拢收买法官泰谊(主审法官)、宋建国(审判长)等人,左右再审工作,在审理过程中调换法官,给南充中院邮寄省公安厅相关鉴定材料,伪造行监117号文件,徇情枉法,罪行累累。在罗加茹的包庇和陷害下,这起案子被任意乱判,三台和绵阳交警有了保护伞,有恃无恐,致使我下岗失业,家庭遭到打击,子女被迫辍学,几代人饱受磨难。以上所反映的事实、证据、照片均在我手中,也发到了网上,请看绵阳交警庇护下级三台交警,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一再狡辩,经过我多次运用证据和道条相关条例为武器,进行有理有利地驳斥,现三台和绵阳交警已哑口无言,但对此事不闻不问,妄图逃避责任。
      但至今我没有放弃,一直理性维权。敬请各级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对这起事故进行评判,让我讨回公道,体现法制尊严,让那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贪官污吏和害群之马为他们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省公安厅刘厅长:您好!
    我在网上实名举报省交警总队事故处原副处长陈正刚,在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中,对我进行陷害,作为一个处级干部,头上戴着国徽,睁开眼睛说瞎话,不顾党纪国法,不顾四川省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台交警下达责任认定书,适用的道条条文、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你们认定在弯道可以借道通行,未确保安全,你们认定负次要责任,杨国华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你们认定不负责任和处罚。而以虚构的图纸和照片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由于三台交警刘向东等人勘查事故现场弄虚作假,卷内坐标图系伪造,原图丢失或隐藏,请问陈正刚,你为什么用不同的图纸私下送公安厅进行鉴定,2000年1月24日,公安厅冯京秋作出的机密文件到高院去立案,而后又叫绵阳交警支队寄给南充中院,请问你在这次事故中扮演了什么角色?站在什么立场?想方设法推翻南充中院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三方当事人至今都服判,杨国华在终审判决生效后给我承担责任的赔偿已付清,至今没有找我退还。奇怪的是,你在高院立案,高院为什么不找我收立案费用和鉴定费用,这难道不是你陈正刚私下的交易吗?导致绵阳三台交警侵吞我单位的奥迪车和行驶证,至今不归还,还打着高院判决了的幌子,一再狡辩,对我进行陷害,不还单位的车子和证件。将我的执照吊销,装进我的档案,这是你们执法犯法逍遥法外!三台绵阳交警现在为什么不在网上对我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复?这难道体现了依法治国司法公正的理念吗?
    以上这些证据全部发在网上,你们如果不相信,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如有失实之处,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三台县发生的那次交通事故中,我右转弯后停住,被迎面左转弯的两辆车弯道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武辉逃离现场(有案卷图纸和照片为证)。结果三台交警引用道条条文第七条原文,说什么借道通行,替肇事者开脱责任。交警伪造现场图纸,模仿本人签名,用汽修厂的照片代替现场照片,我驾驶的德国进口五缸奥迪车中间竟然出现了摇把孔和铁保险杠,篡改事故后现场车辆的朝向和米数,该取证未取证,适用法律不当,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却负次要责任,杨国华持B照开中客却不负责任,这明显是徇私枉法。

发表于 2016-8-31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6-9-7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先生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6-9-7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如今法制的社会,绵阳作为四川第二大城市,理应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但绵阳三台公安交警刘向东等人,在勘察事故现场时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篡改案卷内的图纸照片,下达责任认定书时歪曲应用法律,所有违法犯罪事实我搜集了大量证据,可以说铁证如山。绵阳公安一再狡辩,强词夺理,对我进行敷衍,不敢以书面形式回答,这就是绵阳公安的工作作风,上级为下级违法办案开脱罪责,在四川高院拉关系,推翻南充中院的终审判决,对我进行无耻的陷害!这么多年来,我一直举报,却得不到纠正,讨回不了公道。如今,全国各地都在依法治国,但在绵阳却是一片空白,绵阳市的领导和政法部门难道不该反躬自省吗?
       在此弱弱地问一句:你们一再说我在捏造事实,诬告你们,那么,我为什么没有捏造事实诬告德阳交警呢?在铁证面前,都极力狡辩,妄图推脱责任,这就是绵阳交警为人所不齿的作派!
   

 楼主| 发表于 2016-9-12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问四川省公安交警总队,2000年1月21日,你们凭什么关系,站在什么位置,受谁之托,提供不同的检材和检样,到省公安厅进行鉴定。你们凭什么在2000年6月8日以“机密文件”的形式把鉴定结果送到四川高院,非法立案?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你们唆使杨国华申诉,2002年5月29日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我方胜诉。我提出质疑,2003年元月7日才送达申诉副本给我,我才签收。2002年7月31日,省交警总队事故处陈正刚,书面给法院设障碍,同时以交警总队的名义向省高院申请鉴定,这难道不是官官相护吗?耍手中特权,叫高院按照你们的意图下判决,造成高院办假案,省交警总队事故处陈正刚和高院刑一庭罗加茹串通,你们二人是办假案的罪魁祸首。罗加茹退休返聘在立案庭帮忙,把整个审理事故案子的两本卷宗进行篡改,嫁祸于我。这两本案卷我在高院复印,加盖高院的公章,这就是法院和省交警总队联合办假案,你们头顶国徽,违背党性,味着良心,弄虚作假,干下了令人发指的坏事,终久难逃法律的惩处!
       以上这些事实证据,我全部掌握,随时等着你们来查!

 楼主| 发表于 2016-9-14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6月13日,绵阳警务督察支队,出据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发在网上,说绵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和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的联合调查结果表明我在诽谤,捏造事实,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责成所属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追究我的责任。事实上至今没有任何人对我进行调查。请问四川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和绵阳警务督察支队,明明我在网上发布了这么多材料,反映绵阳三台交警刘向东等人违法办案和伪造证据的问题,可以说铁证如山,你们不对他们进行严肃处理,怎么还反过来诬陷我这个年逾花甲的受害人呢?你们头顶国徽,身穿警服,作为执法人员,是应该秉公执法为民,还是为你们下级办假案的违法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这难道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请你们向广大网友作出解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20 11:55
以前更黑,现在稍微好点。

 楼主| 发表于 2016-9-23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9-20 11:55
以前更黑,现在稍微好点。

先生说得不错,现在通过整治,是要稍微好一点,但在我们遇事的那个年代,公安队伍比较黑暗,冤假错案比比皆是,但是应该拨乱反正,让蒙冤受屈的老百姓终能见到阳光。

 楼主| 发表于 2016-9-26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服绵阳交警的处理方案,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个多月后,绵阳交警支队见我动了真格,利用手中特权,不顾党纪国法,公然不按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事,非法吊销了我的执照。我不服,向四川省交警总队负责人和事故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用挂号信邮寄交警总队,收发室收到并加盖收发章。一年后,我到省交警总队,对绵阳交警支队吊销我的执照一事进行申诉,省交警总队叫我将复议的申请书邮寄给他们,我没有邮寄,当场带去申诉材料交到了他们手中。省交警总队调查核实后,给南充 交警支队发出书面通知,认为绵阳交警支队吊销我的执照有误,请南充交警支队依法恢复我的执照和驾龄。然后我到绵阳交警支队,申请他们赔偿非法吊销我执照两年多的经济损失,包括单位对我停发的工资和一切待遇。绵阳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尹维胜请示支队领导,支队领导答复,在十万元以内进行赔偿,十万元以上免谈。后又派法制科副科长杜向东协调此事,杜向东说他对此事不清楚,待一周内调查后回答我。事后三台交警刘向东等三人到南充高坪交警二大队找到副大队长杨荣,带到我原单位,原单位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了解,双方商谈未达成协议。然后刘向东一行到阆中89队,给杨国华做工作,教唆杨国华向南充中院申诉,不服从南充中院判决。但杨国华已按照南充中院的判决,赔偿了我的费用,事后他受绵阳交警的教唆,虽然申诉,但南充中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了他的申诉,杨国华也没来找我退钱。由于罗加茹等人一年后又怂恿杨国华向省高院补充了申诉材料,最终使我遭受了不白之冤,侵吞了单位财产一直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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