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干警审查研究职务犯罪线索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四川省眉山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从案件审查起诉中深挖职务犯罪线索,向自侦部门移送职务犯罪线索8件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四川省眉山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65件90人,法院判决有罪率100%。公诉部门从案件审查起诉中深挖职务犯罪线索,向自侦部门移送职务犯罪线索8件,其中已立案5件,已移送审查起诉3件,已判决3件。
今年初,眉山市检察院针对全面提升公诉人法律素养、司法水平、办案能力,规范运行职务犯罪同步审查制度,提出了“三及时两监督”,即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上级公诉部门要及时对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量刑建议、判决书进行审查、监督,下级公诉部门要及时报请审查、接受监督。2015年,全市两级公诉部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审查42件60人,报送同步审查材料300余份。
同时,全市两级公诉部门强化职务犯罪案件拟不起诉审批、职务犯罪案件抗诉追诉工作,2015年,共办理6件6人拟不起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5件经各层各级和社会监督形成一致意见,支持批准不起诉决定;提请职务犯罪抗诉案件1件,已被法院完全采纳;补充起诉职务犯罪漏罪漏犯1件1人,目前均在审理中。
明知无证伐木,为何既不制止又不办证?
近年来,眉山市检察机关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大局,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加大公诉力度和追诉力度、加强审判监督等方面,着力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今年4月29日,由眉山市东坡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区思蒙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张某涉嫌滥用职权案,在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的办理得益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破坏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行动中的发现和调查。公诉部门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重点审查分析案件的发生发展,从中发现隐藏在一些普通案件背后的权钱交易、权力寻租,从而发现涉林案件职务犯罪线索,揪出了一批滥用职权者。
“你明知砍伐林木需要办证,为什么不去办?”在罗某涉嫌滥伐林木案的讯问过程中,承办人问道。
“检察官,我之前去办了,镇政府说,让我先砍着,下来再说……”
“先砍着,下来再说”,讯问结束后,这几个字一直在承办人的脑海里不断响起。
“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如被告人所说知道罗某的砍伐行为呢?”“如果知道,为什么既不制止又不办证呢?”“在这当中会不会存在渎职或者是贿赂的违法犯罪行为呢?”带着这些疑问和线索,公诉人遂将这起涉及砍伐1085株巨桉和9株外国松,蓄积达71.7461立方米的滥伐林木一案引出的职务犯罪线索移交到该院反渎局。
经自侦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区思蒙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张某明知罗某的采伐证未办下来,仍自作主张同意罗某先行伐木,导致罗某无证伐木,严重破坏当地的林业资源,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2015年7月24日,该院以滥用职权罪对张某依法提起公诉,2015年9月9日,一审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工作人员制止非法采砂,乡镇领导为何阻拦执法?
据统计,2011年以来,眉山全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地、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共批捕101件180人,起诉139件240人。
2011年5月,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发生了一起无证非法采矿案。被告人谢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了6万余立方米的砂石,而这些砂石经地质勘查局鉴定,被确认为建设用砂卵石矿,属于矿产资源,涉案金额达96万余元。
这么大的动静,难道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还是有关部门有意“放水”?在这当中会不会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随后,承办人再次查阅案卷,将谢某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联系在一起:“我只是在为河道清淤,这是做好事。”“我和镇政府签订了协议,采砂是得到镇政府的同意的。”“水务局和砂管办的工作人员来调查,说手续不齐,要求我们停止施工……”证据显示,相关主管部门可能存在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承办人随即将该案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至自侦部门。经调查发现,东坡区修文镇党委书记王某在明知谢某系非法采砂且政府无权允许疏浚的情况下,仍以修文镇政府的名义与谢某签订河道疏浚协议,并安排成立监督小组,由修文镇党委副书记邓某担任组长,负责监督协调。在水务局、砂管办工作人员到修文镇制止谢某非法采砂时,王某、邓某阻拦执法并表示谢某是在帮政府疏浚。东坡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某在得知谢某非法采砂时曾多次制止,并于2011年7月3日向谢某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某未按照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责对谢某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正是由于王某、邓某的滥用职权,李某的玩忽职守,放任谢某假借帮修文镇政府疏浚之名非法采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43万余元的重大损失。2015年11月25日,东坡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邓某涉嫌滥用职权,李某涉嫌玩忽职守提起公诉,2016年7月7日,法院一审对3人作出有罪判决。
村委班子遭了“一锅端”,背后啥情况?
“村委一窝子都遭了!”成为今年年初仁寿县汪洋镇四合村村民口中热议的话题。2016年3月,眉山市仁寿县汪洋镇四合村村支书蒋某、村主任刘某、文书段某、妇女主任罗某4人被仁寿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后因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而撤回对妇女主任罗某的起诉。2016年7月7日,一审法院对其中3人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公诉部门从案件审查中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并及时移送线索查办处理的一起窝案。
近年来,眉山市检察院机关立足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依法严惩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确保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在执行中不缩水不走样,切实做好涉农检察监督工作。
“四名村干部,无一幸免,说到底还是一个‘贪’字。利用担任村委干部的职务便利,合谋侵吞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补助款,被村民联合举报,这都是咎由自取。”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感叹道。据了解,该案在办案之初,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文书上,并未将该村妇女主任罗某列入嫌疑对象。承办人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村干部一共4人,为什么就只有3人侵吞扶贫资金,还有1人难道是出淤泥而不染?或是与其他3人关系不好,没有被告知?又或是参与了分赃,但是没有被供出?承办人随即与自侦部门人员展开调查,通过财政拨款凭证、村级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书面材料,仔细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发现了村妇女主任罗某也参与贪污项目补助款的蛛丝马迹后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经查实,2015年,仁寿县汪洋镇“一事一议”专项财政补贴山坪塘整治中,四合村村委一班人蒋某、刘某、段某、罗某商议将整治改造14口山坪塘虚报为16口,验收后4人套取并私分财政补贴3.44万元,每人分得8600余元。证实了村妇女主任罗某确实参与了共同贪污,遂出现前述该村村委一班子被“一锅端”的情景。正因为办案人员的细心细致,才没有让罗某成为“漏网之鱼”,顺利保障了惠民专项资金用到实处。
2015年以来,眉山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共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9件16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涉及移民安置、惠民补贴、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