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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版平鹰坟!打死咬人狗却坐牢!
据新京报新闻爆料:今年7月5日,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两天后,当王茹再次遇到这条狗时,出手将其打死。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时,“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看完该消息使人觉得在法律面前人确实不如狗!打狗的被判刑,假如狗咬人却不打狗,狗是否会判刑?遐想王茹打狗前为什么不先问清是谁家的狗?把流传千百年的俗话,你竟然忘得一干二净----打狗欺主。
因为狗大于人,我们曾经愤怒“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在今天奇葩的国度竟然要狗等同于人,真是社会退步!进化质的飞跃。同时拉开记忆的序幕,穿越时空,回顾平鹰坟:
1923年3月2日,游手好闲的大店中和堂少爷庄善昌和仆人外出放鹰捉兔,不料鹰未撒好,没捉住兔子却直向农舍里的鸡扑去,前王庄村农民魏学墩正在门前捣粪,忽见一只鹰飞来抓他家的鸡,情急之下一铁锨把鹰和鸡一块都拍死了!他提起鹰一看,见脖子上挂着一个铜牌,知道糟了。这时,庄善昌领着仆人赶到,见此情景暴跳如雷,将魏学墩毒打一顿,不仅让他出钱赔鹰,还逼着魏学墩以葬父之礼给鹰出殡。魏的母亲卖掉自家仅有的两亩土地,找人做了1米多长的棺材,并请了吹鼓手,让魏学墩披麻戴孝为鹰出殡、立碑。这件事激起人们极大愤慨!所以1943年,中共莒南县委组织群众平掉鹰坟,砸断鹰碑。
纵观相隔九十多年的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人不如狗!敢问法律人和狗怎么相比,狗咬人必须打死追究主人责任,否则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综合新闻爆料:作为被“毁坏财物”的狗,是否属于狗主人的“合法财物”?因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被毁坏财物须是“合法财物”,如《刑法》92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只包括公民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而不包括非法财产。而依据目前媒体报道和当地相关养犬法规,上述事件中狗主人的养狗行为,无疑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质,因为该狗为“一只德国牧羊犬”,属于“烈性犬、大型犬”,而2013年《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而此前国家层面的《家犬管理条例》也曾规定,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这种背景下,如果狗主人涉嫌违法养犬、所养犬也非合法财物,那么无论依据《刑法》,还是相关养犬规定,咬人犬都该杀!狗主人且涉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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