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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xf123456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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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7:04
请问一大队能把视频放在你回复帖子上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7:23
此路段在修路,身为交警的将勇在此路段的车速是多少,撞人至十几来才把车停下来,还不说你是交警,就是一普通司机开车,遇到前面突发事件,有人或动物,或车等,都会立即刹车,他是什么态度,他还交警,你们交警队知道他当时车速吗?他头天晚上喝了酒或吸毒等测量没有,你我看广安交警一大队对此事件划分不公,有意在保护蒋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7:57
当今社会就这样。不要不服,不服也不行,钱,权才是好东西,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能让磨推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8:05
撞了十几米远,伤的那一个现在还在医院,当时是群众抬起肇事者的车才把卢曼从车底救出,好嘿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8:06
轿车负全责,明显的追尾,电动车违法,该处罚就处罚,罪不致死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8:11
这个案子找中纪委,当着大家的面还原监控现场,不能听一大队单放面说,这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8:35
肇事者是不是超速,是不是酒驾,肇事者车辆正前方撞击电动车尾部为什么不叫追尾,责任鉴定书上居然说的相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8:39
问:官官相互何时能不再发生?   元芳:等国足夺冠的时候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8:39
还死者一个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8:48
肇事者是不是超速,是不是酒驾,肇事者车辆正前方撞击电动车尾部为什么不叫追尾,责任鉴定书上居然说的相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18:50
交警黑幕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21:00
下一个就是的亲人,让你感同身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5 21:34
这个很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判定弱者负50%责任,还公平吗?同单位处理同单位的交通事故还公平吗??这么做让社会怎么信任政府的公平~公信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0:46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是否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10
和我说什么老子要全中国都知道此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17
关系户牛逼。。。半夜不怕鬼敲门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18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取证中撞击位置为蒋勇车的右前方撞至电动自行车的尾部,责任认定书说的相撞而不是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19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取证中撞击位置为蒋勇车的右前方撞至电动自行车的尾部,责任认定书说的相撞而不是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20
交警一大队放屁是我会让他受到法律制材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28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取证中撞击位置为蒋勇车的右前方撞至电动自行车的尾部,责任认定书说的相撞而不是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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