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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 网络大V转发广告你怎么看 7成受访者认为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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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8月16日报道,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30.1%的受访者信任网络广告,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在转发广告时需对广告负责,大V转发的广告会影响28.4%的受访者的购买行为。

南开大学文学院副教授马瑞洁认为,网络大V对于自己转发过的广告负责是理所应当的。 “广告法对于明星或者大V在网络上发布广告的规定与在传统媒体上打广告是没区别的。广告法第44条有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关于其法理依据,广告法中也有注明。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
马瑞洁表示,明星代言广告时要负责,至少要亲自使用过,并且检查相关证书,这是国际惯例。她还补充,“另外我个人认为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粉丝经济的影响力不可小觑。因此对于明星代言广告,要求代言人负责是大势所趋,有利大众。对他们来说,也算是收益与风险的合理对称。当然,要求代言人,不等于媒体自身免责。对于互联网媒体,尤其是像微博这样的社交网络,用户数量很庞大,媒体如果不知道其所发布的某条广告违法,那么要尽到告知之后及时删除的责任,但是知情的情况下,比如推荐到了首页,也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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