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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查处中心医院在病历封存和病历造假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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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妻子剖宫产后大出血,投诉人怀疑是中心医院医疗过错所致。患者亲友于2016年8月5日9时30分到病区————中心医院(达州)九楼妇产科病区要求复印和封存运行病历,妇产科刁主任答复说,投诉人无权复印和封存运行病历,就是能复印,也要医教部同意。投诉人向主管医治患者的苏站琴医生追问,患者的病历保存在什么地方,苏医生回答说,就在医生办公室。于是,投诉人及其亲友,寸步不离的守住医生办公室,密切关注医护人员动向,以防有人将病历带离病区作弊。另一部分亲友,到医教部反映。到医教部的人,被告之相关领导外出不在,只得在医教部苦苦等待。偶然中,在病区“监视”的患者亲友中有人听到苏医生在打电话,叫某人赶快找李凯医生将病历“弄好”拿来。

一小时后,也就是10.30分左右,病区来了两个自称是领导的一男一女,告诉投诉人可以复印病历了。投诉人质问他们,之前都不可以复印病历,现在怎么可以了。两领导顾左右而言他,不正面回答。投诉人知道,这是被投诉人为有时间进行病历造假,在故意拖延时间。投诉人随即叫医生将病历拿出来复印,然后进行封存,可是苏医生却回答投诉人说,病历此时已经不在办公室了,在一楼大厅。投诉人质问苏医生:“此前你说病历在办公室,现在突然又不在办公室了,而且我又一直没有离开过办公室,没有发现任何人将病历带出病区,你要作出合理解释”。苏医生无言以对。无奈,投诉人只得跟随她们到一楼去取病历。在门诊部一楼大厅,见到了已将病历“弄好”的李凯医生拿着病历在等着我们。

在复印病历的过程中,院方只给我们复印部分客观病历,在律师指导下,我们向医院提出了异议,医院才答应给我们复印所有客观病历。投诉人发现病历不全,缺少患方与院方的部分沟通记录。投诉人追问主管苏医生,苏医生就在病历中翻找,在这个过程中,她手都在发抖,语无伦次并且答非所问。后来,几位医生到处寻找沟通记录,最后,李凯医生不知在什么地方找来五张病历页要放入病历中。我们提出了异议,而院方坚持,双方发生了争执,有人报了警,警察又出了警。

到了中午12点钟,院方提议下午再来复印病历,我们提出,,所有客观病历,不过两百页左右,要求一次性复印完,被院方拒绝.院方将没有复印完的客观病历和全部主观病历,在没有封存的情况下,带离了现埸。直到下午四点多钟,才将被带走的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重新带回复印现场,给我们复印了上午没有复印完的客观病历后,双方才对病历进行了封存。

还有,医生曾让患者家属在空白纸上签名,让医院备用。

以上事实,有医院的同步视频录相为证。

现将有关病历封存的法律规定摘录,以期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共同遵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规定,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第十条规定,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封存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和患方取得联系,告之病历封存的相关规定。以取得患方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埸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封存。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难理解,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在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时,应当及时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地封存全案病历复印件。本案中,投诉人从上午9点半开始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直到下午四时许才复印和封存完毕,期间时间跨度竟长达六、七个小时,在这个时间跨度中,病历在没有封存的情况下,被单独地保存在医疗机构手中,给医疗机构伪造病历提供了非常充足的时间。中心医院对投诉人要求及时封存病历的要求,百般阻挠,故意拖延时间,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病历造假。从最低层面来说,就是没有造假,也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病历封存的相关规定,行政管理机关也应当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儆效尤。发达的电子病历书写及修改痕迹管理,争议现场的录音录相,给行政机关的准确查处提供了可能,投诉人期待着行政机关的公正执法。

此致

达州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投诉人:朱华

                                  201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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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此孕妇已经去世,孩子保住了,可怜孩子一出生就没有了妈妈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心医院必须就此事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接受法律的制裁,求论坛的朋友们支持

发表于 2016-8-18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给个解释,还个公道。

发表于 2016-8-3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6-9-6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德”……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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